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两年。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工程的评价标准有哪些?
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对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主要检查项目与一般检查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一般检查项目的实测点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其余基本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的检查项目达到优良标准(其中主要检查项目必须达到优良)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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