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局已经被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可以去该部门解决。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求助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会对争议的解决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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