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几种方式。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可以和其它几种担保方式共同使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按如下几种情况处理:(1)当合同中对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处理;(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质押、抵押等物的担保的情,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质押、抵押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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