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五项义务为: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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