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局党委对全局员工的关怀,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进一步严格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时间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在每年度的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统筹安排本单位人员当年度年休假。
二、执行标准
(一)在编在岗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工作年限按照足年足月计算。
(三)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计算年度(20xx年度自1月1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计算年度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请事假的按照实际事假天数抵减当年年休假天数。请病假未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的,按照请事假计算。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关心干员生活、维护干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既要鼓励大家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 奋工作,甘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认真贯彻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合理安排、统筹计划。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年休假,确保正常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每月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单位班子成员同时休假人数不得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时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0﹪。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和人员较少的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严格落实《AB岗零缺位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坚决杜绝工作空档。
(三)严格审批、及时备案。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报局人事科审批,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年休假,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由变动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休假调整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
(四)遵守纪律、文明休假。年休假期间要严格执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使用公车出行,禁止着制服出入各种旅游娱乐休闲场所;要保持通讯畅通,离开本市的需提前告知所在单位;如确有工作需要须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可另安排时间补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确保渡过一个文明、轻松、愉快的假期。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xx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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