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 刑罚 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 拘役 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 社区矫正 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 死刑 或者 死缓 执行未 减刑 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 监外执行 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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