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刑事案件一审审理终后还有二审吗

2023-06-03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律分析: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法院都必须启动二审程序。但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但决定并不一定是直接宣判。针对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一)维持原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量刑畸轻,检察院又没有提起抗诉的,也应该维持原判。(二)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发回重审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除直接改判外,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民事抗诉中止审查的后果

抗诉的后果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应用

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案件,无论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必须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的制约。即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必须是属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如果原判不存在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缺乏法律根据。如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名,实际上是要原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更是错误的了。个别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要求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在量刑上确属畸轻,必须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可以以被告人上诉理由无根据,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再另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