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类型如下:
1、按受伤程度分为轻伤、中度伤、无生命危险的重伤、有生命危险的重伤、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
3、按受伤部位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等等。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三十日。
一、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有哪些
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按照损伤程度划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种;根据损伤原因划分为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等20种工伤事故;其他分类。
二、工伤赔偿中江苏省对腰椎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有什么规定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生损伤后,进行救治和恢复性治疗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脐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穿刺伤;(2)切割伤;(3)撕裂伤;(4)动物咬伤。
三、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重伤的鉴定标准有:
1、人体肢体残缺,如脚指或手指的缺失、胫骨畸形、韧带损伤等;
2、人体的容貌毁损,如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
3、丧失听觉,如一只耳听力减退到91分贝以上、两只耳听力减退到60分贝以上;
4、视觉丧失,眼盲、视力减退等;
5、功能丧失,如喉损伤不能恢复、骨盆骨折、肾损伤等;
6、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7、颈部损伤,如胸导管损伤、食管损伤等;
8、腹部损伤,如腹腔积血、肝破裂;
9、其他严重损伤。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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