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通过手机短信等群发招嫖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进行了说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一、网络电信诈骗刑法修正案九有做修改吗
没有,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二、组织介绍卖婬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介绍卖婬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此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管制,还要处罚金,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处罚金。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通过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或者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问牵线搭桥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逼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组织介绍卖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卖淫者原本在此地卖淫,行为人引诱其在彼地卖淫的,不应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场所让特定嫖客与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