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考虑以何种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保护范围的差异
就专利的保护主体而言,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最宽,凡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及二十五条规定的,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则比较窄,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只包括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体说实用新型是用产品,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形状构造的结合,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七个概念的结合来定义的。
根据上述定义,一切有关"方法"的发明,产品的用途的发明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即使对产品来说实用新型也只是对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在中国专利局1989年12月11日发布的第2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下述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2)保护期限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仅为发明专利的一半。
此外,二者享受专利保护的时机也不同。如果顺利,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申请后9个月左右就可被授予专利权,即可以享受专利保护,除非在授权之后的"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被丧失。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被公开之后才能享受"临时保护"。所谓"临时保护"即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的"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要想有效地行使其专利权,至少应在该专利被授权之后。即使自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的这段临时保护,也是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追溯的。
(3)申请文件的差别
根据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是必须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除此之外还必须提交附图。
(4)审查程序方面的差异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前只对之进行初步审查。虽然从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上,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申请之间不存在差别,但由于实用新型在授权之前所进行审查仅仅是"初步审查",所以其审查的标准,或者说实用新型在授权之前申请文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就比发明专利要低一些。
具体说,在对实用新型的说明书进行审查时,强调对实用新型的目的/方案和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态以及实施例的审查,并且重点放在其目的/方案和效果的一致性方面,也就是"审查指南"所规定的说明书的审查内容应能够最低限度地保证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清楚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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