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
2.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补偿的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3.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赔偿,补偿的是受害人因为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由于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4.交通费赔偿
对于救治人身损害需要支出交通费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损失。这种赔偿是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实际财产损失。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需要住院的,在住院期间支出一定的伙食补助费,是必需的。
6.营养费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财产利益损失赔偿
对于侵害身体权,造成难以计算的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计算。
例如,侵害身体、非法抽血等形式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所抽取的血的数量和价格作标准,适当高于这个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办法计算的,则可以作估价,以估价作为赔偿计算的标准。在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受害人的间接利益损失的场合,还要考虑对其所损失的间接利益给予赔偿。
一、生命权侵权赔偿的其它赔偿范围
以下的相关费用也是可以计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引用统计
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引用统计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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