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主张该命题属于伪命题,权利冲突在本质上根本不存在;而另一些学者则主张权利冲突是存在的。由此可见,清晰地界定权利冲突的概念是展开讨论的前提。本文指的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与商标在形式上均经过了合法注册,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但实际上域名与商标并存使用会导致利益冲突的现象。为平衡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利益,基于商标权人的诉请,应依法对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从而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域名与商标均为商业标识,都可以用来表示经营者或有关的商品(服务),由此会带来类似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将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志,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对应。由此可见,域名是一种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互联网地址,借助域名,网络用户无需记住网站的数字IP地址也可以很容易地访问网站。企业域名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地址,既展示经营主体,也展示其商品或服务,是一种经营活动的虚拟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如企业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二者存在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时,该域名的注册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对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当域名的注册人无使用该域名的正当权益,且主观上为恶意时,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国际商标官费是怎样规定的
国际商标官费的规定是每年会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且具体的国家标准是存在着差异的,比如说在中国的话,算下来应该是几千元或者是几百元,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当然,想撤销B公司的商标,还是很有难度的,就算成功也会浪费很多时间和费用。这时,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向B公司提出商标转让,让B公司把这个商标再次转让出来或者让B公司把这个商标授权给自己用。而这种方法可能要花费的费用会更加可观。
(二)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情形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另外,有人会为了利益注册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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