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债权人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以及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债的相关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外,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或
法律分析
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观察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是否采取了以下行为:一是拒绝行使债权,二是放弃债权及其担保,三是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转让财产,四是通过这些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采取了这些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找不到债务人的如何追债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三、债权债务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权人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恶意逃债的行为是会让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在债务到期时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是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都是可以认定为恶意逃债的行为,债权人是可以多方面的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解决,这样才能让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
结语
观察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是否采取拒绝行使债权、放弃债权及其担保、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转让财产或通过这些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等行为,如果采取了这些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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