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自建厂房房产税计税依据?

2022-08-23 来源:我们爱旅游

律师解析:

工程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实践中工程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设计变更:因技术、其他专业配合、设计缺漏项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起设计变更。第二,施工变更:因施工环境、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施工工艺等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起变更申请。第三,业主变更:因需求变动导致的变更,由业主提起变更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三种变更的手续不一样,三种变更的额度也不一样,一般而言施工变更的范围是不能超过总工程额的15,设计变更和业主变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