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公民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未按时缴纳,将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起,中国实行二孩政策,但之前生育的二孩属于超生子女,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拒绝缴纳者可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你想生自然可以生,但是罚款是一定的
政府现在应该还没有这样的条例放开,只要违法就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在之前有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到2015年,党中央通过公文的形式,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要求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
国家是在2016年元旦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在这之前生育二孩,只要没有事先办理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当事人如果拒绝缴纳,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不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未按规定缴纳,将被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面临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在2016年元旦起,国家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因此,如果违反计生政策生育超生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如拒绝缴纳,计生部门可依法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请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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