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发挥课外活动的育人功能,引导帮助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增强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培养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为必修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获得4个素质拓展学分。学院将把此作为能否按时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设在学院团委,是学院施行素质拓展学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规划指导、认证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各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设在系团委,是素质拓展学分的基层组织实施单位,由各系团委负责本系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规划指导、学分认证填写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期末按要求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报团支部,在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指导下,团支部对学生个人学分申请进行审查,报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核准。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将用公示告知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情况,并书面提交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备案。
第七条 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应在前三个学期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4学分的学生,可以在第四学期初提出补修申请。补修需经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审批,报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于每年的三月份对大二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进行审核,将未修满学分的名单转所在系成绩管理员,由成绩管理员统一录入课程学分。
第二章 细 则
第九条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鼓励学生多修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2、参加院系党校、团校的各种培训班学习并结业者,根据结业证书分别记0.5、0.3学分。
3、在学院组织的思想教育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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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0.5、0.3、0.2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每人分别记0.3、0.2、0.1学分,参加正式比赛未获奖者,可记0.1学分。
4、学生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方面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学院、系奖励的,可分别记3、2、1、0.5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每人分别记1.5、1、0.5、0.3学分。
5、因见义勇为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省(部)、地(厅)、学院、系表彰者分别获3、2、1、0.5个学分。
7、学生凡有违法乱纪行为,被学院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学期不得申请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第十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鼓励学生多修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
2、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可申请获取0.2学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优秀称号的,可申请获取0.5学分;社会实践报告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0.5、0.3、0.2学分;所在实践团队获奖者,每人分别记0.3、0.2、0.1学分。
3、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一次(不少于2小时)记0.3学分,参加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一次(不少于2小时)记0.2学分,参加班级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一次(不少于2小时)记0.1学分。
4、学生参加不同项目社会实践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所获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动获得多项奖励,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
5、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须事前征得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6、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国家、省(部)、市(厅)表彰或受到相应级别媒体报道的,可分别记2、1.5、1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每人分别记2、1、0.5学分。
8、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撰写的有关研究论文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媒体公开发表的,分别记2、1、0.5分。
第十一条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鼓励学生多修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
2、学生参加多项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所得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作品或成果参加多项比赛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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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刊物为准,进行科技发明以国家有关资质单位的认定证明为准,学术论文或科技成果为合作项目的,计分原则上自第二完成人依次递减20%。
4、学生参加学院或社会组织的重要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满10小时记0.2分,最高为2学分。学生申请学分时,需要提供其参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鉴定意见。
5、、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事前须征得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6、学生参加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获得奖励,按下表标准计算学分。
获 奖 内 容 第一完成人(学分) 获 奖 等 级 一等奖 及以上 国 家 省(部) 地(厅) 学院 4 2 1 0.5 3 1.5 0.8 0.4 2 1 0.5 0.3 1 0.5 0.3 0.2 3 1.5 0.8 0.4 2 1 0.5 0.3 1 0.5 0.3 0.2 0.5 0.3 0.2 0.1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一等奖 及以上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集体奖(学分/人)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鼓励学生多修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活动,圆满完成任务,可申请0.2学分(组织者可申请0.5学分);参加由系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活动,圆满完成任务,可申请0.1学分(组织者可申请0.3学分),同一项目的组织者不超过5人。
3、学生参加不同项目文艺、体育比赛所获素质拓展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项目参加多项比赛应按最高奖励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4、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事前须征得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5、学生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活动获得奖励,按下表标准计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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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内 容 获 奖 第一完成人(学分) 三等奖 2 1 0.5 0.3 优秀奖 1 0.5 0.3 0.2 集体奖(学分/人) 一等奖 二等及以上 3 1.5 0.8 0.4 奖 2 1 0.5 0.3 三等奖 优秀奖 1 0.5 0.3 0.2 0.5 0.3 0.2 0.1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及以上 国家 省(部) 地(厅) 学院 4 2 1 0.5 奖 3 1.5 0.8 0.4 第十三条 学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鼓励学生多修学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2、学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评分对象主要为学院认可的现任各级学生团学组织中的学生干部与成员。
3、学生参加学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获取学分应根据其在团学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认定。
4、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各级团学组织,为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贡献力量;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民间组织,事前须征得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5、本项记分周期为一学年或一届,学分可以累加。学生在同一时期参加多个团学组织、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应按最高职务与最佳考核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6、学生参加学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按下表标准计算学分。
活 动 与 工 作 经 历 院团委各部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系学生会正副主席,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分 值 0.5学分 系团委各部正副部长,系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系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0.4学分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各班团支书、班长 系团委、学生会各部干事,各班班支委委员 学生社团干事、室长、课代表、组长 第十四条 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根据所学专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的各级
0.3学分 0.2学分 0.1学分 4
各类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增强自身的就业、创业能力,并获得1个以上学分。在此前提下,学院鼓励学生多修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学分。
2、取得多种职业资格与技能证书的,学分可以累加。 3、学生在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方面,按下表标准计算学分。
证 书 与 内 容 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 省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 计算机与外语等级、驾照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各系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办法,指导帮助学生遵照本办法,顺利完成个人素质拓展工作。
第十六条 新生进校后,各系应根据新生名册到院素质拓展中心领取大学生生素质拓展证书,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各系根据本系学生名册到院素质拓展中心领取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对审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系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应及时取消其学分申请,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级新生起实施。
分 值 1学分 0.5学分 0.5学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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