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途中与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之工伤认定
2023-10-31
来源:我们爱旅游
工伤保险因工外出途中与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之工伤认定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分别规定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这两项规定的适用,在实践中时常被混淆,特别是有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不解其意,产生困惑。本案分析可浅释一二。 文/ 至 柔案例二:2019年2月,某沿案情回放海城市遭遇台风。台风初起那日下午,某酒店员工李某从家中骑车到酒店上班,在途中,被台风案例一:2018年12月,沿海某地台风初起,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当日,某厂财务处办事员于某骑车前往银行办理业务,途中突然被刮断的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砸在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于某右脚踝骨骨折,被医院收治。第二天,于某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报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核实,做出于某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予以认定于某为工伤。 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当月,李某母亲陈女士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受理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李某死亡情形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出李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陈女士不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依复议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通知李某所在酒店参加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李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的决定。陈女士仍然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审理后做出审判决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疑惑问题案例二中的死亡职工家属和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权益的,李某是在上班途中受伤致亡的,属于因工作原因。且案例一与案例二两起案件中的于某、2020年7月第7期73〉〉工伤保险李某同样是企业职工,同样是为了工作的原因,同样是遭遇台风发生的伤亡,因此应同样予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外出保障的指向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对在上下班途中保障的指向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案例评析案例一与案例二中的于某与李某同样是企业职工、同样是为了工作原因、同样是遭受台风发生的伤亡,但为什么对其二人工伤认定的结果不同呢?关键是于某与李某遭受台风中的事故伤害时,一个是发生在因工外出的路上,另一个是发生在上班的路上,因工外出途中与上下班途中二者的涵义和指向是有区别的。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对因工外出保障的范围是宽泛的,而对在上下班途中保障的范围是局限于具体条件的,一是限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二是限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表面上看,案例一与案例二中于某与李某同样是企业职工、同样是为了工作原因、同样是遭受台风发生伤亡。实则两人受到伤害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形。按照(责任编辑:云 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案例一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案例二是职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刮断的树枝砸中,不是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所释,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原则,在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上,对于与工作直接关联的情形规定得就宽泛些;对于与工作间接关联的情形相对条件收窄或做出限定。正所谓:制之有道,行之有度。■(上接第72页) 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2019年国家卫健委、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无疑将推进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的提升。本研究结果显示:2000—2004年国内在职业性尘肺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及管理研究领域突现词的前5位为:工伤保险、尘肺病、用人单位、尘肺、劳动者; 2005—2009年在该领域重点关注关键词的前5位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尘肺病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基金;2010—2014年在该领域重点关注突现词的前5位为:社会风险、工伤认定、尘肺病患者、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2015—2019年在该领域重点关注突现词的前5位为: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工伤保险条例、一年住院率、两周就诊率。自2003年起,《工伤保险条例》经历2011年、2017年两次修改,说明我国对职业人群健康、伤病赔偿法律保障体系、运行机制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当前及未来我国职业性尘肺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及管理相关研究的突现词为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工伤保险条例、一年住院率、两周就诊率。这种现象说明,研究工作的发展趋势集中体现在工伤保险在职业性尘肺病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面临当前服务协议、付费方式、医疗监督、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等多方面问题。建议我国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临床诊断治疗、保险、职业病预防、司法鉴定等多学科联合进行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政策,集中对尘肺病治疗规范以及临床治疗路径进行研究攻关,提高职业性尘肺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提高监管部门的管理效率,提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生存质量。【参考文献】[1]尹相旭,张更平,李晓菲.基于关键词统计的情报学研究现状分析[J].情报杂志,2009,28(11):1-4.[2]李兵.浅析工伤保险制度对煤工尘肺治疗的影响[J].中国药物与临床,2019,19(15):2652-2653.[3]赵晓燕,王娟.山东省劳动保障领域尘肺病防治路径探索[J].中国医疗保险,2019(06):69-71.[4]张华东,邱翠娟,金楠.重庆市尘肺病患者社会保障情况调查[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19(09):687-689.[5]李叶.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西大学,2011.[6]李晋丽.我国农民工职业病及其防治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9.[7]聂武,孙新.中国职业病防治70年回顾与展望[J].中国职业医学,2019,46(05):527-532.[8]奉国和,孔泳欣,肖洁琼.基于加权关键词的领域热点与趋势分析新方法[J].图书情报工作,2018,62(18):102-109.[9]武贝贝.中国流动人口公共服务获取机会不平等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8.74China Health Insurance,Jul 2020, N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