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 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 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 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 “不去上 课,怎么站在外边? ”,“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 ”为“什么? ”因“为我没完成 作业。 ”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了教务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 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一事。邵校长说: “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 ”李老师笑 了: “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 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 了谁出去,再说 ⋯⋯,”“再说什么? ”,“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 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晚上我可以给他补上。 ”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 儿说:
“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力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 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背的做法,再 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 我们应哪些思考?
李老师因男学生上课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出教室是属于侮辱学 生人格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
教师应当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将学生撵出教室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中规
1/ 6
定:
受教育者有权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图书资料 ”,尽管学生上课讲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 教师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 益。邵校长的做法很好,既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又对学生作出了适当的教 育和纠正了李老师的违法行为。
有关的思考略,可以结合各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案情】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 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 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 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 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 “孤家寡人 ”,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 雪在日记里写道:
“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 ⋯⋯ 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 10 月 4 日离家出走。 4 天后,当 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 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苏某却对此事漠不关心。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 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 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 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
12 月 1
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 一声道歉。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 6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一)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
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二)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 师应当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 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 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 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雪的隐私权。
(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 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 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 一定的精神补偿。
(三)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 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 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 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 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 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 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6
xxxx高考替考事件
[案情]2007 年 6月 7 日是全国高考的第一天,在陕西洋县城关中学及洋县 中学
考点,监考人员从中查出 4 名替考考生,并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在 6 月 7 日下午及 8 日的考试中,洋县两考点有多名考生退出了考试。据悉, 2007 年洋 县高考的缺考人数约为 40 人,其中,除有 10 多人一直未参加高考外,其余 20 多名考生都是在高考中途退考的,缺考人次为历年来最多的一次。据分析,数 名学生突然缺考,很可能是担心替考等严重舞弊行为被发现后,会受到比耽误 一次高考更为严肃的处理。
事件发生后,汉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汉中市及洋县的教育、监 察、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次替考事件进行查处。经查证,这 4 名替 考生系洋县高二年级的重点
班学生,由于学校片面追求高考上线率,下达高考上线指标要求并制定相 关的教师奖励办法,使个别教师受利益驱动弄虚作假,给部分成绩优秀的高二 年级学生发放准考证,组织其参加高考替考。根据已查实的 4 名考生替考事 实,6 月 16日,洋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洋县中学校长李鹏云,党支部书 记、副校长聂文锋停职检查,对涉案的洋县中学教导主任梁杰、洋县医院医生 常某实施 “双规”。7 月 7 日,调查组公布了事件处理结果,洋县教育局局长、副 局长、洋县中学校长、校党总支书记等共 17 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洋县教育 局长王玉奎被免职。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
政府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
(二)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 考试管理条
4/ 6
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 1)《教育法》中规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 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 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 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 除学籍 ”。
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 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 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 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 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 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 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 施,抓好考风考纪;
( 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 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 作弊行为;
(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 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
( 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 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
5/ 6
( 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 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6/ 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