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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利维坦》有感

来源:我们爱旅游
学术研讨Academic research读《利维坦》有感

■ 杨霞

摘要:霍布斯是现代西方哲学的奠基者之一,他最著名的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是其国家学说的集中代表。在他的著作中存在着一种著名的悖论,即对专制主义的自由对立。本文以《利维坦》为依托分别从国家的诞生、绝对国家权力与臣民的相对自由两个方面探讨“国家”与“个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去行动。臣民在主权者意志或权力之外与主权者发生冲突时,对主权者诉讼这是被允许的。

其次,如果主权者下达的命令对臣民的自身安全造成威胁时,臣民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霍布斯;利维坦;国家;个人

1国家是人性的产物

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的卷首中描绘了一位左手持剑,右手持权杖并头戴王冠的君主。在这位君主的身上爬满了一个又一个的人,形象的说明了统治者是由人民组成的,是人造的人。那人们是出于何种目的要创造如此一个凌驾于自身的庞然大物呢?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一部分从人的本性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

霍布斯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平等”。体力好的人脑力方面比较弱,智商高的人体力相对弱一些。人与人 之间的能力不相上下,但是所享有的资源是一定的,出于自我保全的目的必然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防备与猜疑。

人们要想从“人人自危”的这种自然状态中超脱出来,必然要依赖于人类趋于和平的激情与维持和平的使人同意的方便推行的自然法则,但是自然法的约束力只存在与内心范畴中,需要一个有形的拥有绝对权力的拥有者来使大家慑服。随之国家诞生了,人们通过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孕育出了国家,把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这位绝对权力的拥有者。

2国家带给人们的既是“锁链”又是“自由”

在分析“国家”之前需要先了解它的组成部分的含义,即人的含义。霍布斯在《论人》中曾进行过如下描述:“关于人这个术语的一般用法可定义如下:所谓一个人,就是言辞和行动可被认为是他的,无论它们是他自己做出的还是别人做出的。若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自然人;若它们是别人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虚拟的人。”

2.1绝对国家权力用一根“锁链”把人们束缚住了

“正是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自己的耳朵上。”个人在转让了自己的权利之后,就有义务不妨碍国家享有该项权利。

霍布斯认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是国家主权,主权给予整个国家机体以生命和灵魂的运动。国家主权主要包括:最高司法权、任免官吏权、征税权、作战媾和权、统率军队的权力、审判权。具有主权的主权者与服从主权者的臣民是国家的两大构成要素。授权内容决定了主权者有保护臣民的职责,臣民在经由信约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后,就必须服从于主权者。霍布斯指出“主权者只有一个,主权者必须能够充分地拥有和使用完整的权利,主权者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对于裁断主权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作为臣民是没有权利的。

2.2这条“锁链”的存在不是无条件的,个人仍享有相对的“自由”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自由下的定义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自由一词不能运用到外物,否则就是滥用。即在这里的自由指的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在《利维坦》中臣民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由:

首先,臣民在法不禁止的地方就享有自由。霍布斯认为,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这是因为,臣民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主权者具有立法权,主权者制定国法。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与言论的工具。但法律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国家不能够制定出足够的法律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动。因此,客观上,臣民的自由得以在未加规定的事物中存在。在这种自由里,臣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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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自由不服从的。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于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具有绝对的权利或者说是自由。人们出于自我保全的目的转让权利,因此权利的放弃是以自我得以保存为前提的。而且在前面提到在国家中存在的是虚拟的个人,臣民通过主权目的的实现途径转让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自己的权利完完全全的赋予给了主权者。

再次,臣民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主权者的某种限制或者说是对主权存在着界限,是相对的自由。如霍布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臣民的自由与主权者的权利其实是殊途同归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从理论上说实际来自于政治秩序之下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臣民本身之间的和平和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从臣民的角度来说是为了自我保存。主权者放弃、转让主权或者臣服于他人的情况下,臣民自身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境下,臣民就有抵抗的权利。也就是说主权者的权力与臣民的自由统一于主权的目的。此外,霍布斯从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规定了主权者必须履行的三项职责:

一是防止外敌入侵,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和平维护社会的安定;二是使公民的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三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最后,臣民的自由是先于义务的。臣民的自由来源于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从时间顺序来看,天赋的自由是先于义务的。天赋是天生的,主权只不过是人们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签署契约授权之后产生的。人们是出于自愿而签约的,所以他们仍然是自由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绘制的这条“锁链”不是强加给人们的,是人们为了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心甘情愿的踏入的一条捷径。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简介:杨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思想政

治教育研究生。

参考文献

[1]Skinner, Quentin. Visions of Politics(vol.3) [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age 189.

[2][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版,1986,第164页

[3]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58页

[4][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版,1986,第287页

[5][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版,1986,第163页

[6]段保良.在自由与权威之间——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J].云南社会科学,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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