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
姚望
霍布斯:《利维坦》读书报告
在这篇读书报告开篇,先谈谈自己对利维坦最初的印象:高中历史课本如是说:利维坦代表了强大的主权国家。依稀记得霍布斯的利维坦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是在同一课题下的,好像是强调中央集权的君主国。
“Leviathan”原本字意为裂缝,在《圣经》中则是一种邪恶的海怪——拥有坚硬的鳞甲,锋利的牙齿,口鼻喷火,腹下有尖刺,令人生畏。在基督教中利维坦被认为是恶魔的代名词,它也是七大罪之一——嫉妒。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他以怪兽Leviathan命名的著作----《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
强先生为我们节选了其中的17、18、21、26、29,五个章节阅读,那么姑且就以各章节划分,来梳理其框架:
第十七章:国家的成因 产生和定义:
1. 霍布斯首先论证了国家的成因:人类为了获得和平幸福的生活,使自己摆脱战争的状态,就需要一个权威来保全自己,人们因此达成信约,设立权威的存在,而这个权威就是国家。那么权威为什么能够保全人民的幸福生活:(1)权威可以使得自然法战胜自然激情,权威必定是拥有物资作为后盾的,而强大武力的保护就可以使得人类的自然激情被遏
制,战胜。(2)少数人的联合也是不能保护人们的安全,只有敌人的人数和实力没有其强大时,少数人的联合才可能保障人们的安全,反之,则不能保障人们的安全;(3)大的联合群体也不必然能保障人们的安全,如果大家的行动得不到统一,每个人都各自为战,会形成彼此的抵消而毫无力量可言;(4)一次战争的胜利结果也不能保障人们的安全,因为人是政治的动物,不能像其他的动物一样群处相安,并且也提出了五个原因来论证:(a)人类追求荣誉;(b)人类的个人利益好共同利益并不经常一致;(c)人类的理智计算;(d)人类有言语技巧;(e)人类的信约是人为的。
2. 其次,作者论证了国家产生方式:指定一个人或者一个有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授权于承担此人格的人在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者命令。
3. 最后,作者定义国家的含义: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得它能控制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平和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主权取得的两种方式:自然之力和协议之力)
第十八章: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力:
1. 主权者不能被废黜(主权者[包括其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人人都应该服从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的产生:一群人达成协议,人人订立信约对其授权,服从其命令。那么企图废黜主权者的行为就是破坏自己的信约,这是不义的行为,因此是不被允许的;并且主权者是人们与上帝之间的中介,其是上帝的代表。
2. 全体臣民必须服从主权者,主权者的权力是全体臣民授予的,因此,全体臣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统治权。
3. 主权者的命令全体人民都必须服从。多数人已彼此同意的方式确定了主权者,授予其权力,而持有异议的人在之后也是心甘情愿的同意,因此主权者的授权不仅包括那些原先给自己授权的人,也包括原先持有异议的人,那么主权者就是全体人授权产生的,因此其命令全体人都必须服从。
4. 主权者不受臣民的任何控告,其行为也不对任何臣民构成侵害。因为每一个人民都是权力的授权者,那么控告主权者就是自控告自己,而自己是不可能对自己进行侵害的。
5. 主权者有权审定和防卫的手段,也有权审定和平和防卫一切障碍与妨害的事情。主权者是为了全体的和平与防卫的,因此其诞生就有此项权力、
6. 主权者有审查和限制舆论的权力。主权者是为了保障臣民的和平的,而如果一些错误的学说被接受,是很可能引发人人对人人的战争的。
7. 主权者有制定法律规章的权力。法律的建立使得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不可能发生内部战争了。
8. 主权者有司法权——听审和裁决一切争执的权利,主权者不裁决争执的话就会导致战争。
9. 主权者有掌管军队的权力。国家的军事力量需要统一到一个人的手中,便于指挥。
10. 主权者有官员的任免权。
11. 主权者有赏罚权,鼓励臣民去为国家服务或者防止危害。
12. 国家一切争端的裁决者——主权者。
主权者所有的权力都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不可分割性:如果一个权力被分割其他权力就不能得到实现了,它们是彼此关联,互为依托的,这些权力是附属在主权之上的。不可转让性:其中任何一项权力都是建立在主权基础上的,只要主权没有转让,那么其余的转让是无效的。主权者的权力就是全体臣民的权力,而大于任何人的权力。臣民并不因为主权者的无上权力而生活凄惨,因为主权者的存在避免了战争的发生,而没有什么比生活在战争中更凄惨的了。
第二十一章:论臣民的自由:
1.首先,作者定义了许多概念,自由:没有阻碍的状况(此处阻碍是指运动的外界阻碍)。在定义自由之后,定义了自由意志: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商不受阻碍。其次,畏惧与自由是相容的,因此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自愿为之的;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人们做一件事情的原因是掌握在上帝之手的,那么这就成为必然,而按照上帝的意志行事显然是自由的。
2.臣民的自由是相对意义上的自由,是被拴在链条上的自由,而此链条的产生式全体臣民自己制造的——通过契约,赋予了主权者的权力。作者在此处对这种相对的自由进行了讨论:(1)这种自由是人身自由?免除法律的自由?契约自由?但是上述自由并不对主权构成限制或者可以被取消,作者列举了耶弗他和大卫的例子就行了论证:主权不受自由的限制和约束。(2)古希腊和罗马推崇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而他们的自由国家(不管是民主政体还是君主政体)并不是说任何人有自由去反抗自己的代表,而是说他们有自由去抵抗或者侵略其他民族。
3.真正的臣民的自由是什么?臣民在面对主权者命令,是否有自由拒绝不做而不为不义。那么臣民做出这个行为的权力来自于哪?(1)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都是自由——伤害自己和自证其罪;(2)臣民虽然对于主权者予以承认,但是并没有对自己原先具有的天赋自由予以限制,作者例举了士兵杀敌予以论证支持;(3)主权者制定的法律未予禁止的,臣民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各有差异,但是如果主权者给予臣民的自由损害到了臣民的最主要的和平,即可能使其陷入战争的地步,那么这样的授予自由是无效的,还有在主权者不能保卫臣民或者放弃了自己的主权的话,那么他授予臣民的自由也是无效的(臣民恢复了其天赋自由);主权者在被别人征服并且臣服于战胜者,那么臣民不需再对其负有义务,但是没有臣服的话,仍然对其负有义务。
第二十六章:论民约法:
1. 霍布斯定义民约法: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而不是成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才有义务服从的法律。其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民约法是相通的,所以才强调不是某一个国家的。这里的法律是根本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是命令而不是建议,约法就是对于每一个臣民来说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来表示命令来区分是非的法规。对此霍布斯给出了如下的论证:(1)只有主权者才是立法者,主权者是代表国家立法的,主权者有订立、修改和废黜法律的权力;(2)主权者可以不服从国法,以为主权者有立法权,对于不利自己的法律可以废除;(3)习惯之所以成为法律是由于主权以缄默的方式表示同意,而并非是由于时间久的缘故;(4)自然法和民约法是相互包容且范围相同的,他们是法律的不同部分,以文字记载的是民约法,没有载明的是自然法,而法律设定的目的就在于限制人们的天赋自由,是他们互相协作,抵御共同的敌人;(5)立法者不是最初立法的人,而是运用其权力使法律继续成为法律的人;(6)所有的法律其权威与效力都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而不是来源于平民或者法官;(7)法律不能违背理性,但是关键是哪部分人的理性被接受成为法律,显而易见的是主权者,而不是臣民,主权者可以调
节法律中的矛盾;(8)法律是一种命令,且须通过语言、文字的方式表达,被臣民所知晓主权者的意志,那么主权者的意志到底什么?
首先区别于自然法:(a)某种法律对臣民有约束里,却没有用文字加以规定公布;(b)该法不是普遍适用的,即对某种情况和某些人适用;其次阐释民约法:来自主权当权者的语言、文字、行为,每一个人都对其负有服从的义务;主权者的意志或者说是法律要有约束力,还必须要有当局权威的解释,而只有主权者任命的人才有权解释。自然法的解释:由于自然法的晦涩,多以需要精明的解释者,主权当局规定来庭审与决定属于这类纠纷的法官所下的判决词,虽然法官的解释可能会出现矛盾,但是这依然是诉讼人的法律,只不过后来的法官来说并不是法律,他可以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新的解释就成为诉讼人的法律;成文法自重是可以由立法者解释的,当成文法不足为一个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时,就可以用自然法来补足,法官只需要遵从主权者制定的成文法和律令来就行判决就可,而不是像一般的法律解释者一样。一个良好的法律解释者:(a)对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b)藐视名利;(c)超脱一般人的感情;(d)耐心、注意力、记忆力。
2. 民约法的分类:
(1) 根据著述者的不同划分:(a)国王的谕令;(b)全体人民的决议;(c)平民的意志(英国下议院);(d)贵族的意志(英国上议院);(e)首席法官的解释;(f)法学家的意见;(g)不成文的习惯法。
(2) 自然法与成文法:自然法是一直存在的法律,由信义、公德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和仁爱的思想习惯组成的;成文法分为:人定的成文法和神定的成文法,成文法包括分配法、刑律和判例;神定的成文法是上帝的戒律,但是上帝的天启是难以捉摸的,而只有国家才能代表上帝的意志;
(3) 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是国家的基础,一旦废黜国家就可能解体,但是非基本即使废除,国家也不会解体。
在最后作者区别了民约法和民约权利:民约法是一种义务,取消了自然赋予我们的自由,而民约权利就是自由,是民约法给我们留下的自由。
第二十九章:论国家致弱或者解体的因素:
1. 国家在建立的时候,对于保障和平和国家防卫所必须的权力不足,但是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在机会出现的时候就会发生叛乱。
2. 国家的臣民被这样的理论所蛊惑: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行为的判断者,如此每个人就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就会造成战争。
3. 臣民接受这样的理论:一个违反良知意识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的,但是大家对良知的判断各有不同,也会导致战争的发生。
4. 主权者需要服从民约法,主权者制定了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因此主权者在一定意义上代表法律,自己是不可能违反自己的。
5. 每一个人的财产权是可以对抗主权者的绝对权力,但是主权者大的权力一旦被挑战,就不能保境安民了,战争就不可避免了。
6. 主权可以分割,而主权的分割就意味着国家的分割,主权者的权力要是被分割就会出现几个主权者,那么几人可能出现分歧国家就难以运转;
7. 国家的钱财流入少数人手中,而这些人的野心也会膨胀,对国家造成威胁。
8. 城市过大,城市实力越大就会挑战国家的权威,而妄图独立。
9. 无休止的领土扩张,这会成为国家的一个负担。
10. 对外或者对内战争中,敌人获胜。
在通读节选文章两次之后,还是有许多地方不甚明了(中西方行文的差异?翻译的问题?),但是作者强调的东西:主权者的强而有力,至高无上,却印象深刻。有许多都对我所接受的法律知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主权者可以无视民约法、主权者的无限权力、主权者不会侵害法律……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是要了解霍布斯的初衷,应该去了解他:其一生中的很长一段是生活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政权更迭,国家孱弱,因此他极其希望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中央集权国家的理想,也是十分正常的。
但是他所表达的思想也有许多可取之处:即法律不能高于国家主权,妄图以一系列的程序技术征服国家实不可取的,没有国家的法律观是将国家变成法律的机器,而国家的主权和传统显然是重要的,而不能将法律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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