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政治思想论析
作者:黄建洪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06期
摘要:在霍布斯的理论逻辑中,自然状态是残酷的战争状态,自然法是人类正确理性之指令,自然权利则意味着确保秩序的自由,因而进行权利完全让渡的“半契约”以形成拥有绝对主权国家“利维坦”是势之必然。霍布斯依据于人之需要而创建国家理论的理路,既为政治理论的“科学化”与政治实践的世俗化、理性化发展开辟了道路,同时又在探寻走出“丛林”而获致秩序与安全的过程中遗留下了其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持续紧张,这既是其理论屡受谓之“专制主义”诟病的渊薮,又是近代以来“自由主义”发端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绝对主权
中图分类号:B561.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0.06.021
17世纪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常为后世所引述和评论的、思想最为深邃的思想家之一。霍布斯著《论公民》、《利维坦》,完整系统地发展了国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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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虽其专制主义倾向屡遭世人抨击,但其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对西方自由主义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被罗素称之为近代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1]78。很长时间以来,不少著述对霍布斯政治理论之核心利维坦(绝对主权国家理论)给予了充分关注,但对其理论之致思过程及其深刻影响,虽有探究却尚显不足。本文尝试溯源霍布斯利维坦国家理论之形成过程,并分析其间存在的内在张力,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提供素材。
一.自然状态即残酷战争状态
人性之善恶,涉及对世界本源认知的元问题,在不同的先贤名家那里历来都是见仁见智。对于政治社会的理论创建而言,其重要性更是自不待言。在霍布斯看来,人性恶,即自私自利,残暴好斗,人对人像狼一样。他否认亚里士多德“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观点,认为自然人并不具有社会性,他们的言行俱发自其本身,具有“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四类自然天赋[2]3,不受任何民法的约束。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几乎相等,在人类天性中存在的竞争、猜疑和荣誉观念是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好胜的性格或“起于他为其财产和自由与他人争斗的需要”产生危害的意愿,自然的平等和“源于人天性的贪婪”使得人彼此无情加害,即为了求利,求安全和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形成充满争斗和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2]6。单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这种状态就是普遍而残酷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在没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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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它不仅存在于实际的战争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进行战斗争夺的意图之中[3]96、94。在此状态中,文明与社会都不存在,产业与文学、文艺和科学知识也无法发展,更为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没有善恶是非观念,因为“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3]95、96。所以,“人在聚集成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不是简单的战争,而是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2]9。
总之,霍布斯认为,自然人贪婪残暴如野兽,贪生怕死又欲望无穷,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是具有“侵略性、追求自利的市场人”。基于人性恶而产生的缺少稳定和平,人与人之间普遍而残酷的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的确,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残酷战争”论,与洛克的自然状态“有缺陷的和平”论、卢梭的自然状态“和平宁静的青春幸福时光”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4]。难怪,美国当代政治学者约翰•麦克里兰就指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幅“苍凉景象,令人一读难忘”[5]256、223。
二、自然法即人类之正确理性
在自然法传统中,霍布斯因详尽分析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而享有盛名。霍布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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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然之至恶是因战争状态带来的死亡,社会就是起源于对死亡的恐惧[2]6。要超脱这种状况就要靠人们的激情和理性:激情使人倾向于和平,理性助人接受和平的条件。他指出,人性派生自然法,自然状态中人之天赋理性是判断自己在面临危险中的行动尺度,它会产生必然利己但未必利他的行为。霍布斯强调指出,“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即自然法就是“阐明社会和人类和平的条件”,它教给人们和平所需的手段。因此自然首要的法则是,当和平在望时就应诉寻和平,不可得时就应求诸于战争[2]15、3、9。凡有损自己生命保全的行为或手段都应禁止,凡于己保全最有利的事情都应鼓励。所以说,自然法使人的行为受理性的约束,它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3]98。由此推之,第二自然法就是人人都应该自愿一致地放弃完全等同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就是所定信约必须履行。而后者则包含了正义的泉源,因为“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反之就是不义[3]109。此外,霍布斯还从感恩合群,恕宥公道等方面详细论证了自然法。“所有这些自然法法则都源自理性的一条指令,即迫使我们要追求我们自己的保存和安全”,自然法总的精神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37。总之,自然状态受自然法的支配,自然法的一般原则是,有利于自保和和平、平等和自由、必须履行契约的正义等。作为理性箴言的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自然约束规范,它靠理性的力量来发挥作用。
当个人之欲望以及自我之绝对利益就是善恶的尺度时,人们便处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自然法告之每个人“和平是善”,引领人诉求和平、过善的生活,和平自保即正义[2]38-41,“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所以自然法就是道德法,它不可改变,具有永恒性,其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由于自然法规定人们以和平为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它只是与文明社会有关[3]121、120,所以,自然法不仅是道德评判的规范,而且还是政治实践的准则。相对于洛克之“理性与公道的规则”判定(强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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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的普遍适用性和恒定性)[6]7,卢梭的“人类之感性”的认知(强调自然法是情感的法而非理性之法)[7]64-67,霍布斯的自然法大为不同,他强调了理性之“正确性”,即作为自我保护的手段和法则,自然法是人类正确之理性。这也深刻地反映了霍布斯在先于洛克、卢梭的时代背景下,对于生存与秩序的需求是多么的迫切,而这又是基于个体的判断立场。霍布斯是“把自然法发展成为个人主义的、客观的非宗教化的概念”的思想家[8]22,他用的是被黑格尔称之为“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9]。麦克弗森曾指出,霍布斯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分解政治社团,他最终得出的组成部分不是家庭而是孤立的个人[10]。“作为一种基本的理论立场,个人主义至少可以远从霍布斯开始。尽管其结论几乎不能称作自由的,其理论预设却是高度个人主义的”。这种始自霍布斯,大发展于洛克的“占有性个人主义”,构成了近代“自由传统的根源”[11]。
三、自然权利即确保秩序之自由
从根本上讲,近代自然法理论“是有关权利的一套理论”[12]。当代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自然权利概念,首先说明了这个为正义所保护的权利是恰当的,它具有自然特性且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存在;其次,它一开始就属于个人,是特别重要之个人权利[13]。罗尔斯的观点对认识霍布斯的理论论述,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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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自然权利是个人的主动行动之权利,而自然权利的概括就是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进行自卫[3]97、98。避死保生就是合乎人正确理性的,就是按照正义和权利去行事。在自然状态下,“权利的尺度是利益”,自我利益是人行动的唯一基础,自然权利就是为保护个人利益而采取任何手段和任何行动的自由。因为,“‘权利’这个词确切的含义是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2]7、8。概言之,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权利,因此也有为此目的采取各种必要手段的权利,而这些手段的必要性是由他自己来判断的,然则人人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就意味着战争,由此就必然地导致了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的“夙命”。显然,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权利的核心命题是安全与秩序。而在洛克那里,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核心是财产权(即劳动所有权),它们是普遍的,先于社会而存在的,绝对个体性的权利[6]29、20、107。卢梭则认为,生命和自由是天赋权利,财产所有权是协议和认为的制度和由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演化的结果[7]136、137。概言之,洛克的自然权利是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由,卢梭的自然权利是平等的自由,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则是天性保民的自由,寻求安全与秩序成为首要的权利诉求。
关于自然权利,列奥•施特劳斯论道,产生权利的,不是功德或美德,而是痛苦和欠缺,霍布斯把理性的生活看作是使我们摆脱恐惧支配的生活[8]255。人类努力的起点是苦难,而通向幸福之路就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实际上,这也代表着霍布斯以其新颖的政治语言阐发了这样的事实,即用个人权利来替代古代人对善的认可而界定公共秩序,或曰由个体权利界定取代伦理的或神学的义务界定,由此肇端。这种转换造就的是自由主义的话语和全新的政治价值。霍布斯式的人造就“活的上帝”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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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国思想家皮埃尔•莫内称之为“新政治艺术”[14]的历程。
四、半契约造就的绝对主权国家“利维坦”
“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者表述不存在确定政治权威之状态的人文科学术语”,“自然法”是“调整客观正当行为的某种或某些原则,其正当性存在于人类本性或事物本质之中”,它是人类立法之基础[15]。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自然权利作为建构理论体系的论证方法,都是用来说明国家、政府之起源或重建,并试图为之确立政治实践和运行规则的。通过对自然的描绘来建构和阐释政治社会应该怎样,是启蒙思想家们共同的思维逻辑,自然法理论就成为他们著述立说,创论建言的理论前提。然而,仅有此理论还不能够完成理论创建的全部工作,它还需借力于社会契约论来达成其理论体系。王世杰、钱端升曾指出,“一切契约说,均含有两个共同观念,一是‘自然状态’观念,二是‘民约’观念”[16]。现今的学者认为,“在17、18世纪,自然法学说以其不同的推论方式,给人们提供了理论思辨的基本假说”[17],“自然法表达的是一般的原则,而契约论表达的则是这些原则实现的方式”[18],“以人性作为国家产生的内在原因,社会契约作为国家起源的外在方式”[19]。作为自然法的外在实现方式,不同的社会契约论为不同的自然法找到了不同的归宿。那么,霍布斯之自然法理论的社会契约归宿是什么呢?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从人的情感中推演出来的;是为了揭示阐明为了形成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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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秩序我们必须了解的人的自然倾向,它主要用来确定人形成政治社会的原因、目的、目标。认知了这些目标,政治问题就变成了该如何为了更有效实现这些目标而把人和社会组织起来”[20]。霍布斯提出,要使自然法被遵从,对调节战争的自然状态和维持和平发挥作用,公共安全就必不可少。而提供公共安全的可行办法就是订立契约:在自然法引导下所有人相互转让或放弃自然权利,通过协议一致形成的公共权力灌输和对惩罚的恐惧来控制个人,为人们提供自然正义的实践所需要的安全。在霍布斯看来,契约协议是人意志的体现,兑现协议承诺就意味着随心所欲地进行自主裁决之自由的丧失,而“在自由结束的地方就是义务出现的地方”[2]19;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后,也就开始有了所有权[3]109。自然法使人自觉地由野蛮状态进入到文明状态、由暴力与竞争向和平与合作过渡,社会契约促成了这种转变。
作为和平与秩序的追求者,霍布斯以强有力的主权者为灵魂来建立的国家是其上选方案,为此他诉诸绝对主权[21],并“试图把专制制度的主权国家模式同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社会的利益结构结合在一起”[22]。霍布斯提出,每个公民把自己“所有的力量和权力转让给了那个人或会议”,放弃自然的抵抗权力,这种契约就形成了国家[2]58。国家的本质,就是通过契约授权形成的为安全防卫而“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这个“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3]132、125,“任何事情都可做的权利是握有最高权力者的一个基本的、直接的特性”[2]9。这样,人们的自然权利全部一次性地,不可收回地转让,只有主权者才保留了在自然状态下的所有权利;而普通的人一旦脱离国家或国家主权遭到破坏,就立即恢复到自然状态。国家一旦成立,自然法在实际上就变成了法律,所以“自然法和市民法具有相同的外延”[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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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 语
无序之自然状态必须结束,人类之理性导引人们寻求光明。通过全部让渡个体之自然权利而获取绝对秩序,以确保生存与秩序,这是霍布斯理论的基本逻辑。但是,恰恰就在于为人们供给安全秩序的是一个拥有绝对权威的人格主体,或个人,或组织。这便产生了绝对主权、君主专制的专制主义理论命题。这是后世诟病霍布斯理论的焦点。罗素认为,“在霍布斯的体制中,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度”,“主权者起初一选定,人民便最后退了场”[1]73、74。可以认为,这种只有普通民众参与而主权者缔约阙如的社会契约,“或许根本不是契约”[5]222、250,若真要以契约论之,似乎可以把霍布斯的契约形态称之为“半契约”。霍布斯以人性恶为前提,经过契约论推演出了这种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准则。在他的学说中,生命高于自由。这就决定了,只有以除去主权者以外的人们之间的半契约方式来建立具有绝对权威的、能提供秩序的国家,才能达成其心愿。经由半契约建构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至上性和绝对的支配性,是单向的和不可逆转的,且不受制约。通过《利维坦》,霍布斯“就是要彰明,在形式上对主权者加以设限之说,逻辑上是不通的”[5]208,只有立基于个人主义的契约宗旨还对政府构成道德之限制。恐惧急需自保,自保产生文明,通过半契约形成绝对主权来达至目的,这就是霍布斯理论构建的逻辑。而这种思维逻辑,则被当代英国思想家奥克肖特称之为“恐惧的顺势疗法”[14]50。显然,与洛克的双契约形成“有限主权”[5]270,卢梭的社会契约捍卫“人民主权”[23]不同,霍布斯的半契约形成了利维坦式的“绝对主权”。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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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4]。社会契约论的兴起,“是与西方的社会变革,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普遍的契约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联系的”[25]。社会契约可用以伸说极不相同的政治主张,“想象”的契约能“为统治权力找出一个现世的起源”[1]162。霍布斯开创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话语结构,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在于认可了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来建构和分析社会政治生活,把政治学从天上带回了人间,用人而不是用神的眼光来考量世界,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总体看来,“由经验的现实社会回溯到逻辑认可的人类自然时期,再以社会契约为契机构设出可托寓价值理想的公民社会”[26],这便是霍布斯的基本致理思路。霍布斯依据于人之需要而创建国家理论的理路,为政治理论的“科学化”与政治实践的世俗化、理性化发展开辟了道路。但是,囿于时代的局限性,霍布斯探寻走出“丛林”而获致秩序与安全的价值合理性,在坐实到绝对国家这一政制依托的过程中,遭遇了与其工具合理性的持续紧张。故而,在霍布斯形成其利维坦怪兽之国家的思维历程之中,既存有其理论屡受谓之“专制主义”诟病的渊薮,又深深地蕴含着近代以降之“自由主义”的发端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霍布斯的思想理论体系,既具有显著的保守性,又具有鲜明的开放性。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人类在国家社会进步之理论探索上宝贵的现代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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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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