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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网络系统管理办法

2020-04-24 来源:我们爱旅游
寺河矿办公网络系统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矿办公网络系统管理,为矿井安全生产、和谐发展服务,依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所有使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单位,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依照本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

第三条 我矿计算机网络主要有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工业自动化控制网和Internet宽带网以及各专业系统的专用计算机网络。需要全员共同建立信息化意识,促进矿井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办公网络系统建设、使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单位进行定额管理.

二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机电矿长是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纪委书记负责对口业务管理,信息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信息费用、耗材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 保卫科、宣传部参与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 信息监控中心职责:

1、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管理的文件、法规,并检查落实;负责根据我矿办公网络系统的使用管理情况,制定寺河矿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

2、牵头负责寺河矿办公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审查、管理各单位自行建立的专业计算机网络系统。

3、负责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工作,负责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防病毒等安全防护工作。负责计算机的维修工作.

4、负责矿内建筑施工涉及计算机网络施工等工程图纸会审、项

目管理、工程验收移交以及施工单位质资审核等工作.

5、负责收集、汇总、审查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计算机及计算机耗材计划,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发放工作.负责控制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耗材及信息费用的成本工作.

6、负责网络及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工作状况测试,网络流量、页面保护等网络应用方案制订,程序编制、调试工作。

7、负责提高网络安全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对网络及网络用户实时监测的能力,提供技术方案、改进措施,编制相应程序的工作。

第七条 保卫科职责: 1、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2、对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第八条 宣传部职责:

1、通过积极宣传,正面引导广大职工使用网络资源。 2、参与网络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职责:

1、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使用情况负责。

2、各单位要指定兼职的信息化管理员,对本单位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的使用、维护、保养负责。

3、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时申报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的材料使用计划。

4、各单位应当积极推广本系统内各类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使用和发展,夯实我矿信息化发展的基础.

三 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安装、管理、维护

第十条 办公用计算机的配备标准

需配备办公计算机,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报统一的计算机配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逐级批注意见(不得越级审批),

交信息监控中心汇总后,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Internet宽带网的安装、迁移标准

需配备Internet宽带网的有关人员,由部门及本人提出申请,填报统一的网络配备(或迁移)申请表,经本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逐级批注意见(不得越级审批),交信息监控中心汇总后,报矿领导特别批准后执行(特批Internet宽带网的信息费用不计入信息费用成本).

第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树立信息网络化,资源共享的意识,与信息监控中心积极合作,自主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大力推广各类应用管理软件的使用和发展,夯实我矿信息化发展的基础。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主建立的办公局域网必须到信息监控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运行.各单位自成系统的业务管理计算机网络建设应该通过信息监控中心备案认可.

第十四条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网络建设工作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负责。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改造时,必须通知信息监控中心,综合考虑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网络接入和数据传输工作。否则工程不予验收和移交,并由牵头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严禁接入Internet宽带网.各单位专业系统的专用计算机网络严禁接入Internet宽带网.各单位自主建立的办公局域网严禁直接接入Internet宽带网,确需接入传输数据的,必须加装安全可靠的防火墙,通过服务器联接。

第十六条 矿内基本建筑施工,凡涉及计算机网络建设,牵头单位必须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参与图纸会审、项目管理、工程验收以及施工单位质资审核等工作。否则工程不予验收和移交,并由牵头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条文和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办公网络信息化系统管理规定》和《信息保密制度》。各单

位信息化管理员要指导单位成员规范操作计算机,定期对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进行维护,发现软、硬件故障,应及时处理或与信息监控中心联系,保证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办公信息网络主要用于网络协同办公,使用人员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禁止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网上聊天、浏览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网站、玩电脑游戏等.

2、禁止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上发布有损企业形象和职工声誉的信息.

3、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矿井稳定秩序的活动. 4、不得发布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等信息资料。

5、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6、不得发布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资料。

7、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尽量减少使用外存储介质(包括磁带、光盘、软盘、移动硬盘、优盘等)存储、传递文件。特殊情况的,需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应严格执行外来软件和外来存储介质使用前的检验制度,未经检查的软件和外来存储介质一律不得上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有企业内部机密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具有企业机密信息的计算机禁止直接接入互联网,间接接入的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入网后的相关责任由各部门领导承担,并安排专人负责,严禁外部人员使用。企业内部人员严禁在普通计算机上处理秘密文件和资料。各单位为外来人员提供计算机使用服务时,必须坚持责任人审批登记制,未经同意,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信息化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在局域网或互联网上传送、发布公文、信息时,必须坚持责任人审批制,保证本单位的公文、信息正常、合法地在局域网或互联网上公开、公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从事和传播一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及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内容,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到信息监控中心办理计算机等财产移交手续,由信息监控中心对计算机资源重新进行分配。未到信息监控中心办理移交手续,造成财产遗失的,由原科室正职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购置,必须配置相应的系统软件。信息化管理员不得擅自将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和资料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确认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时,由信息化管理员及时汇报信息监控中心予以维修。如检查确认需要更换零部件或外委维修的,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监控中心对各单位的计算机、打印机以及计算机耗材等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备案,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四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使用游戏软件和任何未经批准的软件或在网络上玩游戏,一经发现,首先关闭Internet宽带网络的使用权,在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给予100—200元的处罚;单位计算机管理员给予50-1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人员在普通计算机上处理秘密文件和资

料,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造成企业秘密文件和资料外泄,根据文件和资料密级以及影响的范围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并行政警告、记过的处罚。同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信息化管理员和单位行政正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为外来人员提供计算机使用服务时,未坚持责任人审批登记制,造成企业机密信息外泄,给予信息化管理员100-500元并行政警告、记过的处罚。同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单位行政正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信息化管理人员未坚持责任人审批制,擅自在局域网或互联网上发布本单位公文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计算机管理人员100元处罚。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本部门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扩散、传播盗版软件,给予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集体罚款500-5000元处罚,单位正职100-1000元处罚,信息化管理员200—2000元处罚,责任人500-3000元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由保卫科处理。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内、外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使系统感染病毒,造成系统或网络运行瘫痪的,给予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0—8000元处罚,单位正职500-2000元处罚,信息化管理员600-5000元处罚,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使用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未到信息监控中心办理计算机等财产移交手续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离岗手续。由此造成计算机等财产遗失,对原科室正职罚款100元,信息化管理员罚款200元,并集体承担遗失财产总价值的30%。

五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寺河矿信息监控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不妥之处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计算机配备申请表

年 月 日 使用人 联系电话 使用地点 用 途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分管矿长 信息监控中心 意 见 机电矿长 财务科 意 见 财务矿长 矿长意见 开通互联网申请表

开通互联网须知:

1、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严禁在开通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安装电脑(网络)游戏、上网聊天和股票证券类等软件,一旦发现将予以删除软件。

3、严禁在开通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的文件和资料,造成泄密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或应急措施,并关闭网络,限期整改,经信息监控中心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4、严禁通过联网计算机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不良言论或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恶意的挑衅性信息,一旦发现将关闭其上互联网的地址.

5、严禁登录不良网站,不得在网上收听、收看、拷贝不健康的内容。

6、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不得更改已分配的 IP 地址和非法盗用他人IP地址。

8、未经信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装信息点。

9、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包机人分别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包机人负全责。

计算机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包机人 开通地点 用 途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 负责人 信息监控中心 意 见 财务科 意 见 开通宽带电话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分管矿长 机电矿长 财务矿长 矿长意见 通信公司 寺河站意见 开通局域网申请表

开通局域网须知:

1、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严禁在开通局域网的计算机上安装电脑(网络)游戏等软件,一旦发现将予以删除软件。

3、严禁通过联网计算机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不良言论或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恶意的挑衅性信息,一旦发现将关闭其上局域网的地址。

4、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不得更改已分配的 IP 地址和非法盗用他人IP地址.

6、未经信息监控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装信息点。

7、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包机人分别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包机人负全责.

计算机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包机人 开通地点 开通局网电话 联系电话 用 途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信息监控中心 意 见 分管矿长意见 通信公司 寺河站 局域网迁移申请表

迁移局域网须知:

1、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严禁在开通局域网的计算机上安装电脑(网络)游戏等软件,一旦发现将予以删除软件。

3、严禁通过联网计算机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不良言论或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恶意的挑衅性信息,一旦发现将关闭其上局域网的地址。

4、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不得更改已分配的 IP 地址和非法盗用他人IP地址.

6、未经信息监控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装信息点.

7、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包机人分别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包机人负全责。

计算机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包机人 联系电话 原安装地点 现安装地点 用户账户 IP地址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信息监控中心 意见 财务科意见 通信公司寺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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