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能力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面。为了促使研究生了解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成果必须与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关,学术论文以长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科研获奖和发明专利以长安大学为署名单位。
第二条 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在CSCD、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不限排名次序)、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7名(含第7名)、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5名(含第5名)、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3名(含第3名)(个人应有获奖证书),且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名)(个人应有专利证书),且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四)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被SCI、SSCI、AHCI检索,且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三条 理工类博士生发表1篇EI检索的论文视同在CSCD来源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2篇ISTP检索的论文视同在CSCD来源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发表1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的论文视同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四条 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篇数的计算:博士生排序为第一位、或博士生排序为第二位但第一位为其指导教师的,可算1篇,但至少应有2篇为第一作者。
第五条 博士生在长安大学主办的期刊(《中国公路学报》和《交通运输工程学报》除外)上发表论文超过1篇者按1篇计(本条从2006级起执行)。
第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生,应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被E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获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参考第二条计算。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硕士生排序为第一位、或硕士生排序为第二位但第一位为其指导教师)。凡在公开出版刊物和公开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属于计算范围;
(二)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且评价值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学术论文;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硕士生排序为前三位); (四)获得科技成果奖(个人应有获奖证书);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个人应有专利证书)。
第八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所有类别硕士生;学历硕士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解除后申请学位的,应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评价值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
核心期刊的范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第九条 适用范围
(一)博士生从2009级起执行。2009年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自2009年9月1日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本办法执行,之前发表的论文按原规定执行;
(二)硕士生从2010级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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