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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党政机关公文“机关代字”编写规范化建设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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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党政机关公文“机关代字”编写规范化建设探析

党政机关公文“机关代字”编写规范化建设探析

20xx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机关代字的要素构成,学界观点较多。有所谓机关代字和发文性质代字的二要素说[1],也有机关名称、主办部门和文类的三要素说[2]。但无论哪一种观点,还只是停留在本体讨论,即“机关代字是什么”的阶段,没有对其具体编写规范即“怎么办”提出明确意见。基于此,笔者针对当下党政机关公文机关代字编写随意、混乱等弊端,就其编写原则、涵括要素的编写规范,以及今后的规范化建设陈述陋见,抛砖引玉,以求教方家。

1党政机关公文机关代字编写原则

要阐释党政机关公文机关代字的编写原则,不能不发文字号的功能。发文字号肇始于古代勘合制度,真正作为政府公文必备格式要素的是在民国。1912年临时大总统公布的公文程式令第十八条规定:“本令所揭各项令状,各依年月日先后编号,每一年更易一次,自第一号起至何号止,于政府公报公布之”。由此可见,发文字号的原初意义在于防伪与统计,对机关代字编写并不十分重视。北洋政府时期,形成由机关名称、文种和号数三要素的编写成例。如“某机关训令第某号”“某机关饬令第某号”等。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公文用纸训令中,在规定稿面格式时开始使用“来文字号”“去文字号”的称呼[3]。由此可以推断,从彼时起发文字号的功能已不再限于防伪与统计,更多在于公文拟写、办理与档案管理等诸环节的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7年《xxxx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公文编号目的在于“便于公文的检查和处理”,能够“反映公文的认办单位”“给予收文和发文的分类登记工作以方便”[4]。这是建国后首

次也是唯一一次对公文发文字号功能进行比较全面而权威的解释。

在公文拟写方面,发文字号往往是具体公文的替代。直到现在引述他文时,通常都要在其标题后面括注其发文字号,以增强区分性和权威性。在公文办理方面,如批复、函等文种在开篇也必须引述请示标题及其文号。当某一公文附件不能与主件一起装订时,建国后历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约文书都规定“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以标示主件与其领属关系。在档案管理方面,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规定,档案尤其是文书档案卷内目录编写时,发文字号是要素之一。不仅如此,现代档案管理技术发展之后,在编制电子档案文件目录时,发文字号也是要件之一。从上述党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的历史传承与功能演化可以看出,党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编写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1区分性。所谓区分性就是机关代字的各要素和整个机关代字应该做到唯一性。正如有学者所说,其应该成为公文的“身份标识”,不能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机关代字相互冲突或重复[5]。同一地方的安监局、质监局,发文代字如果都缩写成“*省监”,那么就会出现文件不同而发文字号相同的情况。如按照以上,《xxxx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xx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两个文件,可能会因发文年份相同、顺序号相同,发文字号就完全相同,这就失去了不同公文的区分性。再如标题同为《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两篇公文,如果是xxxx省政府发的,机关代字标识为“苏政发”;如果是xxxx省政府发的,机关代字标识为“浙政发”。虽然两篇公文标题的主体内容相同,但由于机关代字不同,即使同时引用、称述,人们也能一眼看出它们在发文机关上的区别,这就是机关代字的区分性在发挥作用。

1.2通用性。所谓通用性,就是指机关代字的编写规则必须得到业界和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各级文书撰写机关的共同准则。这里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机关代字的编写规则必须

尊重历史传统、符合约定俗成或遵守已有规定。如在既往成例中,“中”往往指代“xxxx”,“国”往往指代“xxxx”,这就是约定俗成。再如xxxx省简称“豫”,xxxx省简称“皖”,这既是长期历史传承的结果,同时也得到国家机关的权威认可并写入国民地理教科书中的,其称呼不容随意更改。其次是指基本规则确定之后,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机关到一般单位,都必须按此规则进行编写。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甲政府编写的机关代字是“*政发”,而乙政府编写的机关代字又变成“*府发”,同为行政机关,一个简为“政”,另一个简为“府”,这显然是编写规则出了问题,当然也从一个方面更加看出机关代字编写通用性的极度重要。

1.3简洁性。有的机关为了追求机关代字的区分性,机关代字有八九甚至十几个之多。如笔者所在学校行政发文的机关代字是“通师高专校”,这个代字显然存在简明性不够的毛病。机关代字太长,给公文的登记、引用、转述包括档案管理等都带来麻烦和不便,使人一望发怵。机关代字虚长,往往是犯了“该省不省”和“妄加”的毛病。前者往往是编写者瞻前顾后,生怕机关的简称、性质、类别说不清楚,编写时大费笔墨。后者往往是过于放大机关代字的功能,什么菜都往机关代字这个篮子里装。如某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文件《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机关代字编写为“*(该省的简称)国资考核字”,该机关代字除“国资”二字还可进一步简化外,“考核”二字本身与公文主题毫无关系,纯属画蛇添足之举。建国初期有的机关甚至把签发人的名字也嵌入其中,那就显得更不严肃。如何做到简洁?主要有两条:一是组成要素不宜太多。目前公文实践样例中已经包含机关简字和文件格式简字两个要素,笔者认为仍有简化的可能(下文还要专述)。二是各个要素简字要做到字字珠玑,言简意丰,力求以少胜多。

2当下党政机关公文实践样例中的机关代字编写规范设想

从目前党政机关公文实践用例可以发现,机关代字通常由机关简字和文件格式简字两

部分组成。如xxxx发文字号的系列机关代字中,就有“国函”“国发”“国发明电”诸类。笔者认为,在机关简字之前很有必要加注机关所在地的简字,理由一是在我国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机关代字要更有利于党政机关公文的全国流通与快速辨识。二是虽然机关简字从党政机关的规范化简称中选择可能最好,也最方便,但问题是我国党政机关规范化简称的领属区域范围太小,不能反映其所在的省份。《xxxx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印章所刊名称“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这里以县级政府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政府”的规范化简称,按规定应该是“宝丰县人民政府”,前面不能冠以“xxxx省”。如果在编制机关简字时编制为“宝政”二字,在xxxx省平顶山市范围内人们可能还能知其所指,但如果其所发公文超越了特定区域流通,人们就可能不知所云,那么机关简字的替代和符号意义就很不明显甚至没有意义。但如果我们在其前面加注其所在区域的省份简字“豫”,则人们至少从机关代字上就可以一眼看出这是一份来自xxxx省的公文,这就使公文具有通行全国、普遍天下的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当下党政机关公文实践样例中的机关代字应细分为区域简字、机关简字和文件形式简字三项。

2.1区域简字。党政机关区域简字应该由省份简字加市(县、镇)简字构成。如xxxxxxxx、xxxx省政府,自然直接简称为“豫”,这与xxxx、xxxx直接简称为“中”和“国”一样。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相关文献已有介绍,此不赘述。有的同志在简称省份时过于随意,如把xxxx省的简字确定为“海”。如果再有人把xxxx市的简字也确定为“海”。这样就不能保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字的唯一性,因此也就没有区分价值,当然也不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如果是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一级机关,如省辖市级党委、政府的发文,其区域简字就宜于使用两个字。如xxxx省平顶山市,其区域代字应确定为“豫平”为好。在实际用例中,xxxx省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机关代字编为“平办发”[6],似乎就不够妥当,理由是其不利于全国通行。若非xxxx省平顶山市本地人,阅文者很难从区域代字上看出平顶山的地域归属。依次类推,xxxx省辖市下面的县、镇,也宜于标注“豫”字,以显示其所属区域所在。如xxxx省洛阳市伊川县,宜标注为“豫伊”,不能仅标注一个“伊”字。至于有人提出,如果是县、镇一级,是不是一定要标全省、省辖市、县、镇各级的区域简字?笔者以为不必过于拘泥,可以统一规定:除国家和省本级之外,从省辖市开始至县、镇一级,一律标注为“省简字+省辖市简字”或“省简字+县简字”“省简字+镇简字”。

2.2机关简字。仅从党政两类机关的公文来看,首先要确定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分简字。笔者建议把党的机关简称为“党”,行政机关简称为“政”。有人把党的机关简称为“委”,行政机关简称为“府”,这种用例不常见也不统一,还是统一为好。如党的机关简为“委”,似乎只有党的委员会才适宜这样简。但事实上党的机关还包括党组、党总支、党支部等,如果统一简为“委”,就显得狭窄。而且党政机关也经常成立各种松散型组织如“*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及在其他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团体组织中,也有不少冠名为委员会的。如果它们也简之为“委”,那么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就难以区分。

其次,还有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部门的简字编写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能够直接从简字上看得出党或政机关类别的,就直接标注。如组织部简为“组”,宣传部简为“宣”,统战部简“统”;教育局简为“教”,建设局简为“建”等,这些可以直接约定俗成为党的机关或行政机关部门,不必在其简字前面叠床架屋地加上“党”或“政”字。反之,如果不能从简字上看出“党”“政”类别,就宜于以“党”或“政”标注(日常用例中,党的

机关及其部门通常都要标注“党”。如果某一机关及其部门没有标注“党”字,通常就视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部门)。如xxxx省开封市教育局党组发的文件,可以编写为“豫开教党”,其中“教党”就是机关代字;如果是xxxx省开封市教育局发的文件,编写为“豫开教”即可,也不要画蛇添足地编写为“豫开教政”,这也要成为一个定规。

2.3文件形式简字。目前可见的文件形式简字通常为“发”“函”。在上个世纪还出现过“字”,这是旧式公文的沿用,当下没有实在意义。“发”“函”等简字有什么意义?有学者认为“发”表示某文件是领导机关的下行文,“函”是代表某文件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是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据此,认为“发”用于普发性下行文,“函”用于平行文及发文对象单一的下行文,“字”主要用于上行文,“电”主要用于明传电报,“联”主要用于联合行文。如果此观点成立的话,那么《xxxx关于同意将xxxx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的发文字号又怎么编制为“国函〔20xx〕88号”呢?其实对照《xxxx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发文字号“国发〔20xx〕39号”,就可以发现,目前公文实践用例中的“发”“函”,前者指的是公文形式是普通文件格式,后者指的是信函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xx)中的文件格式共四种:普通文件格式、命令格式、信函格式和纪要格式。在编写简字时如何使用,笔者有两种意见:一是省略文件形式简字。二是如果一定要标识,那么上述四种文件格式分别简为“发”“令”“函”“纪”四字。实际用例中还发现,有机关使用明传电报的,还标识“电”字,xxxx公文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样例。其实“电”字与前面的“发”“令”“函”“纪”四字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指的是文件形式,后者指的是文件载体,根本不是一个类项。笔者认为还是不要标注为好,包括xxxx在内就应停止此种用法。

3尽快建立、实施党政机关公文机关代字的国家标准,推进规范化建设

机关代字虽然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发文字号中却起着根

本作用。发文字号作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众多要素中的一种,其公文的身份性、替代性、统计性、防伪性等诸多功能,决定其绝非可有可无。正因为如此,其作为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不可小觑,而且对其编写应该有更为周详的规定。建国后,历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文书中,在内容方面对发文字号的标识规定为“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在编写格式方面也只是规定了年度号、顺序号的编写要求,虽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注:规定文本本身漏洞仍然不少。如20xx年新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规定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在同一文本中,对命令格式的令号前面要不要加“第”字又没有明确表述,在实际工作中恰恰又是使用“第”字的。既然如此,在规定文本中关于发文顺序号前加不加“第”字,就要限定适用范围。),但仍显笼统,实践性欠缺。尤其对机关代字的编写语焉不详,这种现象在讲究公文格式规范化的今天,应该得到根本性转变。

如何消除当下机关代字编写的杂乱现象?解决途径有两种:第一种是回归本原,即发文字号真正由机关代字、年份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机关代字就是机关名称的缩写称呼,由地区简字和机关简字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通行简称,省辖市、县、镇等三级党政机关的简字应分别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并统一印制简字表送国家文书部门备案;机关简字的编写规定为:党的机关简字为“党”,政府机关简字为“政”;党政机关部门的简字编写以xxxx、xxxx组织机构设置的名称为依据,统一确定简字印发全国。如组织部简为“组”,宣传部简为“宣”,办公室(厅)简为“办”等,要求全国各级机关都要按统一称呼编写,不得各行其是。同时去掉公文实践中使用的文件格式简字“函”“发”“令”“纪”等。如xxxx发的文件,发文字号就编制为“国〔****〕*号”,不再编制为“国发〔****〕*号”;xxxx办公厅发的文件,发文字号编制为“国办〔****〕*号”,也不再编制为“国办发〔****〕*号”“国办函〔****〕*号”等。第二种途径就是在区域简字、机关简字之外,继续保留文件格式简字,维持现在的结构组成。这种编写规范固然一方面是较好地延续了传统做法,容易被学界和写作实践所接受;另一方面能够从

发文字号上看出公文格式。

权衡二者利弊,本着发文字号简明、区分、便捷、实用的要求,笔者更倾向于使用第一种途径。理由:首先,正是因为机关代字组成要素多元,而使其在写作实践中的编写变得自由随意起来。其次,公文格式从公文文面上能够一目了然且有诸多明确标志。如:命令格式令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之下且下面直接标注正文,二者之间没有分隔线,发文顺序号前加“第”字;信函格式的首页上下均有一条红色双线且首页没有页码,发文字号标识位置右靠。如此等等,都无需再在机关代字部分做一些画蛇添足的标志。这样使发文字号更简明、醒目,对发挥其替代、统计、引用等作用都有好处。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包括机关代字在内的发文字号编写规范一旦确定之后,一方面国家文书标准制订部门要及时做出修订或说明,另一方面更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文书人员认真遵守。各级党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在文稿审核阶段就要对机关代字编写规范情况严格把关;上级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机关代字编制不规范的,要通过警示甚至发回重报等途径,提出严格要求,加强规范督查。只有这样,通过建章、督查等多种手段,才能使发文字号机关代字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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