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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屋面防水分包合同

2020-02-29 来源:我们爱旅游
分 包 合 同

合同编号:南昌(市)分2004-

总承包商: 北京城建三南昌公司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分 包 商: (以下简称分包商)

兹因总承包商将南昌青山湖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工程发包给分包商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 1 工程名称:南昌青山湖污水处理厂工程 1. 2 工程地点:南昌市艾溪湖管理处北沥徐村 1. 3 工程范围:综合楼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层 第2条

工程工期

2. 1 开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04年 月 日,正式开工日期以总承包商的正式通知为准,总承包商需在开工前至少提前10天通知分包商。

2.2 总日历工期:共计 日历天 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

分包商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等级。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优良

第4条

合同价款

4.1 承包价:暂定 1.7万元( 壹万柒仟圆整)最终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结算价款为准。

4.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5条

工程造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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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屋面防水29.00 元/m2;(所用产品为“绍兴县天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保温隔热层11元/m2。(所用产品为“江阴永泰塑胶有限公司”乐福板,型号X250-20)

5.2 以上价格均为固定综合单价,不再作任何调整。该综合单价代表了分包商实施全部工程、保修工程以及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承诺所支付的全部报酬。即分包商被认为在其报价中充分考虑了包括各种管理费、利润,以及作为一个富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其它费用,亦包括施工期间任何物价及政府政策性调价因素,可能发生的停工及机械闲置,与其他分包商的交叉施工等。

5.3 工程数量为实际完成的有效面积,以m2计。

5.4 分包工程拟使用的主要材料需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认可方可使用。若发生调整,调整的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单价中。

第6条

分包商负责自己的食宿,总承包商尽量在场区内给分包商协调解决临设,但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第7条 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若总承包商不能按时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分包商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8.1 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如分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分包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商之前,分包商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分包商负责予以修复。

8.3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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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分包商需严格按照总承包商规定的报验程序施工并报验。 8.5 分包商需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填写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

8.6 有关本工程的材料报验、工序报验、原材进场复试、技术交底及施工方案等全部资料均应上报总承包商。

分包商若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总承包商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1 分包商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在十五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9.2 分包商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承包商代表签认后执行。

9.3 延期开工。分包商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分包商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五天之前,向总承包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总承包商应在三天内答复分包商。总承包商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分包商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总承包商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总承包商通知分包商后方可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9.4分包商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总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竣工期限完工,每延误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500元/天,若此延误直接影响到总工期或区段工期,受到业主的违约处罚,则分包商每天的违约金按总承包商应承担业主方处罚之金额计算。

第10条 质量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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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总承包商代表或委派人员、监理、业主人员的检查、检验,分包商应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总承包商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此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总承包商有权拒绝对分包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分包商应承担给总包商及业主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

总承包商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分包商拨付本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第二次付款开始按比例抵扣。总承包商当工程款支付至工程造价8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办理完竣工结算并且分包商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后2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额5%作为工程保修款。所有款项均由分包商开具收款发票后总承包商再予以支付。

第12条 竣工与结算

12.1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提前向总承包商递交验收申请报告。总承包商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12.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分包商应在15天内提交工程决算,总承包商在收到决算书后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总承包商以支票支付分包商工程款。

第13条

保修

13.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商从分包商之工程款内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预留工程保修费。

13.2 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从南昌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之日算起。

保修期间,分包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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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此发生的返修费用,总承包商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商支付。

13.3 总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将该剩余的保修金退还分包商。 第14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总承包商: 王国平 分包商: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规定,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第15条

争议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双方对合同文件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

违约

双方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7条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商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18条 略 第19条

补充条款 履约担保

19.1 总承包商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分包商工程进度款;如建设方资金短时

间未到位,分包商不得因此影响工期与进度。

19.2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总承包商指挥,严格按照总承包商

《ISO9001:2000版》、《ISO14001》及《ISO18001》贯标程序组织施工和管理,并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商环境保护协议书》、《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总分包保卫工作协议书》及《分包商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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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19.3 分包商在工期、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对总承包商负责,分包

商不得与本工程业主直接发生合同关系且所承担的工程不得转包。 19.4 分包商严格服从总承包商工期、进度、质量等有关要求,如达不到

总承包商的要求,总承包商有绝对权利对分包商的承包范围进行重新划分或同分包商终止合同。

19.5 本工程经济结算以总承包商项目经理、经营副经理共同书面签认为

合法依据。

本合同在分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业主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第20条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4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总承包商(盖章) 分包商(盖章)

总承包商代表: 分包商代表:

地址: 地址:

2004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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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廉政建设互保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三公司工程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外联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经营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合法经营、廉洁经营,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促进项目经理部与外联施工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相互制约,确保项目施工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经公司与外联队伍共同协商,特制定廉政建设互保责任书。

总承包商:北京城建三南昌公司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分包商: (以下简称分包商)

一、总承包商责任

1、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主动向分包商介绍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

2、坚持对本单位的员工和外联队伍进行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确保双方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做到依法经营、廉洁经营;

3、严格和准确履行合同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4、严格按分包规定进行结算,不得超支和重复支付工程款; 5、总承包商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对外联伍进行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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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钱财和拖延工程结算,搞吃、拿、卡、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分包商索取钱、物或接受馈赠的贵重礼品和礼金;

6、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分包商的高档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分包商报销、列支由个人或单位负担的各项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长期借用或占用分包商的小轿车和移动电话;

7、各种工程洽谈和合同签约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准接受分包商的任何形式的外出或旅游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8、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将子女、亲属安排在分包商单位工作;

9、各级管理人员不准为谋取私利向分包商强行推荐使用各种材料、设备;

10、严格执行各类经济合同,不准在合同规定之外搞各种形式的口头协议,不准接受分包商的好处费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分包商责任

1、分包商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建委对外省市施工队伍在京施工的各项法令、法规及总承包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经营、正当经营;凭借过硬的技术、业务和管理素质参与市场竟争,严禁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任务竞争;

2、严格履行各类经济合同,不准在合同规定之外,搞各种形式的口头协议和现金支付的各种回扣;

3、分包商有权了解总承包商单位有关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要求总承包商严格执行规定和制度,拒绝总承包商不符规定的要求和行为;

4、不准为总承包商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准向总承包商管理人员赠送钱物;如遇总承包商人员提出报销和索要钱物等无理要求时,分包商人员可向公司(总承包商)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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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准邀请或组织总承包商人员外出旅游或提供吃、喝、玩、乐等高消费活动,不准向总承包商人员提供移动电话和小轿车;

6、不准利用给总承包商人员好处费等手段竞争工程任务,不准变相多提工程款,不准多报和虚报工程任务量;

7、分包商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在公务活动中向总承包商人员馈赠贵重礼品礼金,以非法手段获取私利;

8、分包商人员有权拒绝总承包商人员的吃、拿、卡、要;同时,分包商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施工任务,不准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三、监督与处罚办法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责任,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若一方不履行责任,另一方有权直接向公司(总承包商)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总承包商人员如有违反责任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调离管理岗位、纪律处分等处罚;

3、分包商凡违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一律清除出三公司;违反其它条款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按合同总额1—5%的罚款,直至清退处理;

公司纪检监察举报电话:84255588—2262

本廉政建设互保责任书为分包合同附件,自签字之日起与分包合同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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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总 承 包 商 (章) 分 包 商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业主鉴证意见:

鉴证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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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城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总 分 包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总承包商:北京城建三南昌公司 分包商:

依照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和北京城建集团《工程项目安产标准》,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承包商的职责

1、总承包商负责建立各分包商参加的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制定明确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布置、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奖罚。

2、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总交底。

3、总承包商有权监督分包商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按分包商作业区域划分分包商文明施工责任区,保证现场文明施工。

5、总承包商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分包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6、总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分包商的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对于重大隐患、严重违章有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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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总承包商负责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8、由总承包商协调各项公用安全设施及施工区域管理,减少交叉施工干扰。

第二条:分包商的职责

1、分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组织施工前必须向总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登记的资质证书和有效的《安全资格认可证》,否则不得承包工程。

2、分包商必须尊重并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自身队伍的安全管理机构,自觉遵守总承包商及总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并认真执行以下制度:

(1)、安全培训教育认证制度

A、分包商单位经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及年审考核,并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

B、分包商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办《安全生产上岗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上岗作业。分包商人员需变化时,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承包商,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2)、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A、总承包商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商在总承包商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总承包商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B、依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分包商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C、分包商若使用总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的安全设备,分包商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需经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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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方可施工,验收手续建档存查。

(3)安全检查制度。

A、分包商负责施工区的安全防护,接受总承包商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和奖罚。

B、分包商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检,班组自检,实行隐患整改消项制度。

a、分包商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执行,确保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b、分包商必须按总承包商的要求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并要求工人按规定使用。

c、分包商按总承包商提出的隐患,对照整改通知单及时按要求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时间、按时整改。如不能按要求整改完毕,分包商必须停工整改。否则一切后果由分包商负责。

d、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安全部门汇报。

e、分包商负责其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对办公室、宿舍、食堂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分包商在施工期间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均由分包商自备,如发生分包商互相使用时,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出借物符合安全需要,借入方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借入方一经验收使用,则负责借入物的安全使用,损坏遗失赔偿等责任,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非分包商设立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备以及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毁、毁坏,改作别用或变更位置,因施工需要作相应变动的必须由总承包商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若分包商在施工中与其它施工单位相遇或发生立体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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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安全时,亦可委托总承包商协调处理,分包商应自觉服从和配合总承包商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六条:分包商自备大型吊装设备,必须在市建委注册,经市劳动局检验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分包商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等作业时,需在作业点的四周拉设警戒线、警戒牌和派专人落实监护,必要时可通知总承包商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使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并指定专人值班。

第八条:分包商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不得随意向上(下)抛扔物件,不得随意挖掘打桩。如因分包商的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损失,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并负责全部损失费用。如遇到情况及时向总承包商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若使用外地人员施工,应自觉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的施工证明,向市、区劳动局办理《做工证》和向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向总承包商进行施工人员登记在册,办理《现场出入证》(分包商承担成本费),严禁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

第十条:工程项目在工作时间和从事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后,分包商要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总承包商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第十一条:分包商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内容 ,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伤亡指标由分包商承担。死亡、重伤事故的家属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由死者、重伤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总承包商要对安全管理纰漏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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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分包商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分包商职责规定施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总承包商有权加罚。

第十四条:本协议规定内容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合同中止后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本协议与分包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总承包商:北京城建三南昌公司 (盖章)

责任人(代表人):

分包商: (盖章)

责任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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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城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总 分 包 保 卫 工 作 协 议 书

总承包商:北京城建三南昌公司

分包商: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治安秩序,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依据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法规和有关政府令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保卫工作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承包商的职责

(一)、总承包商负责建立有各分包商参加的保卫工作组织保证体系,制定明确可行的保卫工作管理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保卫工作,实施奖罚

(二)总承包商有权监督分包商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三)、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的消防保卫方案。 (四)、总承包商负责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分包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五)、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加强队伍建设、遵纪定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和交通死亡事故,减少治安,火险隐患和交通违章。 (六)、总承包商保卫部门应对分包商的作业区经常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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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隐患 、严重违章要及时指出,下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进行处罚。 第二条:分包商的职责

(一)、分包商必须尊重并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自身队伍的保卫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治保会,义务消防队,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分包商要落实保卫工作逐级责任制,分包商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保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配备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保卫工作,分包商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分包商负责。

(三)、分包商要对所管辖区进行治安,防火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时管理,消除治安、火灾隐患。

(四)、分包商要组织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保卫方案和措施。 (五)、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条:内部治安管理

(一)、分包商要做好所属人员的政审工作,严禁违法犯罪分子和流窜犯罪嫌疑人混到队伍中。

(二)、分包商要按注册人数及时办理暂住手续,做到人、证相符,严禁雇佣没有注册人员。

(三)、严禁所属人员盗窃或参与盗窃活动。

(四)、总承包商要认真执行公司保卫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贵重物品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火安全管理

(一)、总、分包商要认真落实《消防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二)、分包商要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总、分包商要求,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发放,不得损坏或挪做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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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气焊人员必须持操作证,用火证,上岗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手续,用火时,要有看火人,并采取措施。 (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六)、分包商不许私自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和使用加热器具。 (七)、不许在施工现场或在禁止吸烟的部位吸烟。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

(一)、分包商所属人员不遵守交通法规,出现交通事故自负。 (二)、分包商要加强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

第六条:工程项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和各类事件要立即上报,分包商要立即向总承包商报告,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

第七条:分包商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故,各类案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第八条: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防火、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管理混乱的分包商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内容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总承 包商 : 分 包 商: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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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4

分包商环境保护协议书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完成公司环境目标与指标,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14001认证标准要求,双方协议如下:

1. 北京城建三南昌公司(总承包商)负责落实环境保护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

2. 总承包商工程部负责对分包商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分包商)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音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分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噪音污染,以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4. 分包商要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5. 分包商要防止和减轻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6. 分包商要合理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7. 工程完工后,分包商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8. 如果分包商现场有食堂、生活区,应遵守相关标准标准,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

9.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标准。

南昌公司(总承包商): (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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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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