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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我们爱旅游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及依据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控制煤气系统存在的风险,消除其安全隐患,规范煤气的使用,防止煤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检修、事故处理等工作。

2.2本制度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及现场服务的外协人员同样适用。 3.职责

3.1能源环保处是公司能源动力介质运行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煤气系统的管理及平衡协调工作。

3.2安全处负责公司煤气安全作业隐患排查及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煤气及易燃易爆区域动火证的审批;下设煤气防护站主要负责: 3.2.1负责全公司煤气系统的监督、检查及煤气区域动火票的现场核查确认,审查带煤气作业及煤气的点火试验。

3.2.2负责用于人体煤气防护器材的需求计划的核实审批并提出专业技术要求、器材到货验收、定期检查、使用方法培训、气瓶的填充、

器材检定或报废计划的审批等统一管理工作。

3.2.3负责煤气防护器材计划、购置、使用、报废以及器材的性能等各环节的审核和监管。

3.3设备处是公司煤气设备、管道(管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煤气系统管道设备的设备管理工作。

3.4供应部物采科负责煤气防护器材的采购及器材质量。 3.5东西炼铁厂负责均衡稳定供应高炉煤气,对管网的煤气压力负责;东西炼钢厂负责转炉煤气的供应,对转炉煤气管网压力负责。 3.6各分厂(部)负责本单位管辖区域煤气设备及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工作。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煤气管理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管理办法,以及煤气设施、管网、防护器材、检维修台账等有关资料。 4.煤气管理基本要求

4.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工厂设计统一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设计审查必须有设备使用单位、煤气防护单位人员参加。

4.2煤气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3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施工图进行检查验收,确实符合设计安全要求,才能投入运行。

4.4煤气设施(包括仪表导管)必须保持严密,检修后的煤气设备必须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3.8款架空煤气管道气密性试验压力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5煤气设施上的水封、排水器须保持溢流、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和清扫,水封、排水器要有供水源及防冻蒸汽。

4.6严禁用煤气设备作起重支架或拖拉物件,如需要时,必须取得公司设备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编号。煤气管理室或操作室应有煤气工艺流程图,注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编号。

4.9煤气中氧含量不准超过1%,如果≥1%,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处理。

4.10煤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每年定期(推荐在三月份)作接地电阻测定,其电阻值不大于10Ω。

4.11水封、蝶阀、闸阀并非可靠的煤气切断装置。因此,若要切断煤气,必须采取煤气盲板阀(眼镜阀或插板)、人工盲板等。

4.12煤气管道要有合适吹刷口并要注明吹刷的介质(蒸汽或氮气),为防止煤气窜入蒸汽或氮气管内,蒸汽管道或氮气管道不允许与煤气管道直接连通。只有在煤气管道需要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上盲板。

4.13架空煤气管道上的阀门、流量孔板、压力计等位置,应设操作检修平台。排水器下降管上的第一个阀门处应设操作平台及梯子。

4.14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或煤气设备均应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4.15煤气放散区域或煤气泄漏严重的设备附近40m范围内不准有人逗留、禁止明火和电焊等施工。严禁在煤气设备附近(如煤气管道下)搭建临时工棚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16进入厂房的煤气管道入口阀前后,应各设煤气放散管一根。放散管阀前应设取样管。

4.17各煤气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管辖范围内各类阀门进行动作试验,确保灵活。随时检查排水器是否溢流,发现缺水应及时补充。

4.18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用盲板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置换合格。

4.19各单位按公司的责任分工,对管辖的煤气设施及管道必须按通用设计的规定刷上色带并注明介质名称、流向和标高。

4.20凡计划在设备上进行带煤气(包括带残余煤气)危险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公司《三级动火制度》执行。

4.21(各分厂)应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主要煤气设施建立相应的点检制度;对各类阀门、管道等设施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并作好记录,确保安全运行。

4.22煤气管道严禁负压运行,用户端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当管网运行压力低于3000Pa时,应主动减小煤气使用量,压力小于1500pa时立即止火。煤气管网运行压力为25Kpa,最高不得超过30Kpa。

4.23凡从事煤气设备的操作、点检和维修的人员,必须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岗位技术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4.24各单位每两年必须组织对非煤气工种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组织一次煤气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和考试,并存档。

4.25其它未尽事项,按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执行。

5. 煤气防护器材管理

5.1.器材的计划与购置

5.1.1.各生产厂/部依据实际安全需要,收集产品信息,编制合理的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器材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计量单位、拟购数量、配置岗位和购置原因等,经厂长签字,安全处审核,生产安全部长审批后报供应部物采科购置。

5.1.2.购置器材的到货验收,由煤气防护站结合设备部完成。5.2.器材的使用与保养

5.2.1.各使用煤气防护器材的分厂要建立统一的防护器材台帐,及时更新,在台帐上要注明每件防护器材的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持有人、负责人、检验日期等,要做到台帐和器材一一对应。

5.2.2器材的更换、集中送检、内外部租借,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5.2.3.各生产厂指定专人负责煤气防护器材的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防护器材责任到个人,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好用。

5.2.4.器材存放的地点应与计划配置岗位所在地相符,不得随意放置或更改存放地点。

5.2.5.器材要定期进行性能检查,发现空气呼吸器气压低于限定值(20MPa)要及时充填,发现零部件损坏时,应该及时向煤气防护站上报。

5.2.6.器材的使用者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合格,使用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要求,不得恶意损坏。严禁非岗位人员动用煤气防护器材。

5.2.7.公司统一配置的防护器材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使用,未经厂部级批准不得擅自转借其它单位人员使用,以保证使用安全,避免造成器材损坏。

5.2.8.煤气防护器材损坏,相关的负责人要找出使其损坏的原因,如是非使用原因造成的损坏现象,器材的持有人和相关的负责人要进行赔偿。

5.2.9.外协单位因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需要,可以写出书面申请,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煤气防护站办理借用手续,如发生损坏现象要按器材的原价格进行赔偿。应急状态时可以先借用后办手续。

5.2.10各单位要对防护器材正确佩戴和使用,在使用空气呼吸器时

要做好压力(最低压力不低于20MPa)和气密性的检查,严禁在作业现场摘下面具,冬季在使用呼吸器时要注意防冻,夏季要注意防晒,以防气瓶爆炸。对呼吸器的使用要经常演练(合格佩戴时间≤30秒)。

5.3.器材的检定与报废

5.3.1.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属于精密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类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强制检定。

5.3.2.公司此类器材的报检计划由使用单位编制,安全处汇总并负责委托送检。

5.3.3.根据器材主要部件的磨损老化或损坏程度、安全技术性能检定结果以及同类产品技术进步水平等因素,由使用单位根据器材的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评估上报,由安全处结合国家标准审核是否报废或更新。

5.3.4.严禁使用检定不合格、基本安全功能缺失、明显损坏或报废的煤气防护器材。

6. 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内容

6.1凡进入煤气危险区域参加检修、劳务外协等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煤气安全知识教育,二人以上协同作业并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6.2煤气设施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6.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应取样进行一氧化碳、氧气含量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进塔(器)或动火前30分钟。作业中应根据情况经常进行测定。当空气中CO浓度小于24PPM时可连续工作;24~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40~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80~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大于160PPM时,禁止入内工作。当作业人员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设专人监护,防止煤气中毒、窒息。

6.4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6.5检修动火工作中每2h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即设备的上部、中部、下部分别取样,防止死角。

6.6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业监护人。

6.7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6.8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煤气作业和动火制度执行,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6.9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焊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人员在

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6.9.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6.9.2工作场点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6.9.3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6.9.4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6.9.5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0煤气设备上动火,遵守下列规定:

6.10.1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6.10.2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下列各点:

6.10.2.1必须可靠地切断设备煤气来源,将残余气体用氮气或蒸汽置换合格(CO浓度小于24PPM、O2浓度19.5%—23%)。

6.10.2.2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氮气,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6.11除尘器检修前,首先要制定检修的安全方案,采取安全挂牌制度。进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制度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6.11.1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6.11.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链接。6.11.3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6.12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6.13加压机和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6.14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如:炼钢烟气净化),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7.考核办法

7.1未严格执行本规定,发现一次视情节对单位处罚100-1000元/次。

7.2对于违反检修动火作业制度,视情节加重处罚,每发现一次,对单位处罚1000--5000元/次。

7.3由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按照有关事故的处罚规定对单位及负责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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