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设立流程图
制作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 (港澳台、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审查标准: 申请筹办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30日内审查 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标准: 不同意同意(一)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 向申办人出具书面审批结果 向申办人出具书面审批结果 申办人向民政部门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0日内审查 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应当提交的文件: 不合格合格(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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