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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税政策角度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023-04-26 来源:我们爱旅游


从财税政策角度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摘 要] 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严重制约其发展。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为企业税费负担加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和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等。现行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存在财政扶持机制运作不畅、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政府采购倾斜力度小及税收政策激励性不足等约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政府应发挥采购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扶持投入和结构性减税力度,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难;财税政策;破解问题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过程中,陷入了融资难、贷款难的困境,融资难已成为限制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障碍。

(一)企业税费负担加重

在经营成本上升、利润空间缩小、税负成本相对较高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税负负担加重,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使得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税种繁多,除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公会经费、残疾人就业基金等,加上各种收费,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已经超过30%,不少企业接近50%,导致企业自生发展能力不足。

(二)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外部融资主要来自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的扶持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低,融资缺口大。以黑龙江省为例,每年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约900亿元左右,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满足200多亿元。融资构成100%都是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基本没有,没办法企业只能短贷长用、流贷固用、恶性循环。

(三)融资相对成本高

与大型企业的贷款相比,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高,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得多的利息。向中小企业发放信贷产生更高的评估、运营等成本,部分企业还需支付非正常性支出,伴随着信贷政策的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更是迅速攀升。

(四)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目前,中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具体运作、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抵押担保登记、评估手续繁杂、环节多、收费高昂。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审查偏严,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企业资产评估登记要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行政及税务等众多管理部门,各种抵押评估管理不规范,收费既不统一又不合理。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

(一)财政扶持机制运作不畅

我国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投入总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种类很多,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都有资金的政策和权限,这使得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分散,甚至存在同一个项目多次补贴的情况,降低了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扶持机制不畅造成中小企业在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上存在一些滞后性。一方面申报手续繁杂,企业需要在不同的部门提交各类材料,从申报到拿到补贴款,中间需要近一年半的时间;一方面通知发布不及时,由于省级机关的材料一个月一签,因此,通知到达市县(区)级机关的时间较长,留给企业申报的时间通常只有两三天。

(二)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

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不利于中小企业经营者掌握、实际操作和执行,政策实施效率低。政府通常鼓励企业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来维持生产操作和发展,较少鼓励企业利用留存利润进行再投资,比如贷款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抵扣应税收入和近期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政策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仍无法触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中小企业还是需要进行民间借贷,从而容易引起债务偏向问题,即因过度借债导致资产负债比率增长。

(三)政府采购倾斜力度小

我国政府采购制p税收政策的激励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从针对企业研发设备折旧的税收规定来看,在国外很多国家规定研发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而根据我国税法,对价值3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备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且设备的评价折旧年限为16年。由此可见我国针对研发的税收减免力度仍显不足。二是从税收措施激励企业研发能力的方式上看,主要是税前扣除,激励措施略显单一,难以发挥其鼓励研发的

导向作用。目前对企业研发采取的是150%税前抵扣政策,而未对其超过平均年度发生额的研发费用做任何税收优惠规定。三是针对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人才不足的问题,缺乏相应税收政策的支持。

三、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财税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投入力度

首先,逐步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强化财政投入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优先地位,使财政支持的形式多元化,变单一直接的资金支持方式为直接资助、财政担保、贷款贴息等形式并存。其次,增强财政拨款资助的针对性,提高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对创新活动的资助强度,扩大资助范围。建立重要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保证中小企业享有与大企业平等申请的地位。再次,建立各行业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投入,吸引民间资金和风险资本参与,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可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开辟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标准;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的抵押范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改变目前银担协议中担保公司全额承担责任的现状,减低担保公司的风险。明确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范围,按各自不同考核指标予以适当补贴。应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办法,将商业性担保机构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公平待遇。

(三)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

逐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及时准确的发布采购信息,限制设置准入资格歧视的行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下达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清理歧视性的不合理限制,在政府采购中明确中小企业中标份额比例标准,并严格按规定比例执行,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绿色通道,酌情减免中小企业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

(四)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

首先,增值税方面,建议中小企业起征点提高至6万,中型企业的增值税率从17%下降为13%,减半征收小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率,免征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其次,所得税方面,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微利的中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15%征收。将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调整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可使一部分小型微利企的所得税率由25%降至20%。小型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6万提高至10万,降低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永久性地免征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再次,完善税收抵扣。目前,企业贷款利息的税前抵扣仅限于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由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此规定与现实脱节。因此,建议当按其不超过2-3倍银行基准利率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抵扣。

[参 考 文 献]

[1]王建新,曾万平.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及破解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12(5)

[2]高琪.从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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