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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来源:我们爱旅游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 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

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

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3、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应提供以下资料:⑴建设项目概算批准文件或可行性报告批复;⑵市或区级政府批准的预算金额;⑶招、投标文件;⑷中标通知;⑸施工合同;⑹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⑺工程量签证单及隐蔽工程记录;⑻设计变更;⑼竣工图;⑽竣工验收报告;⑾工程量计算书;⑿经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复核的结(决)算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结(决)算书;⒀材料发布价格或购买价格及签证;⒁其他与造价有关的资料。

4、预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负责编制;结(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1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经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字及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方可送审。

六、建设工程议价子目及取费执行标准

为节约建设资金,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计[2006]330号)的基础上,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费和议价项目及取费标准:

1、零陵 区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见附表一) 2、零陵区城建议价项目执行标准(见附表二) 3、零陵区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见附表三) 七、监督管理

1、预算送审时间规定:(1)凡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须在招投标前4天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6天送区财政部门;(2)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须在工程

开工前3天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4天送区财政部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结(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报送预、结(决)算资料的项目,予以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3、城市建设项目凡是议价项目表中有的子目,一律按议价表中的单价执行,各建设单位(指挥部)不得自行定价或采用消耗量标准计价。

4、工程项目因单项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就变更部分重新编制预算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超过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或区政府研究批准。

5、城建项目的设计变更或隐蔽工程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指挥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签证方为认可。

6、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结(决)算方式一律与主体工程一致,禁止出现附属工程的取费标准等方面高于主体工程的现象。

7、建设单位(指挥部)将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查业务委托给中介组织审查的,其审查费用不得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8、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预结(决)算评审的监督,每年可由区审计部门抽审一定比例的工程预结(决)算,或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委托上级评审部门或审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八、已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区财政备案)的项目,按原合同办理结(决)算,新开工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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