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 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一)调查目的。 ................................................................................................................... 1 (二)统计范围。 ................................................................................................................... 1 (三)主要内容。 ................................................................................................................... 1 (四)调查方法。 ................................................................................................................... 1 (五)组织实施。 ................................................................................................................... 1 (六)报送要求。 ................................................................................................................... 2 (七)统计资料公布。 ........................................................................................................... 4 二、报表目录 ................................................................................................................................... 6 三、调查表式 ................................................................................................................................... 8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 8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 2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 25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 34 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 37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 39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 40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 41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 4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 45 四、附录......................................................................................................................................... 46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 46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 47 (三)附则。 ......................................................................................................................... 49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社区灾害信息员,林场灾情报送人员为本林场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台风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一级灾种。
(三)主要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后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2.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3.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主表、救灾工作情况表和灾害损失情况台账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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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针对启动省级救灾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讯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陆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Ⅰ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六)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对于未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一般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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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方式、传真方式或报灾系统上报方式。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峰值。
对于未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进行相应核定。其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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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1)年报初报。
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年报初报填报之前应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七)统计资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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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并在月初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并依申请向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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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目录
表号 应急统表1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页数 报送日期和方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5 3 应急统表1 (附表1)(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2农林牧渔)应急统表1 (附表2)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为必填表; 达不到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灾害,为选填表。乡、镇、街道2 应急统表1 (附表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3工矿商贸)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 1 应急统表1 (附表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4基础设施) 2 见总说明 应急统表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5公共服务) 应急统表2 (附表5)应急统表32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乡、镇、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 2 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应急统表3 (附表1)(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2农林牧渔)年报(初报、核报)报送期别 乡、镇、街道填报范围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急统表3 (附表2) 1 应急统表3 (附表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3工矿商贸)1 6
应急统表3 (附表4)表名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4基础设施)报送单位 页数 1 报送日期和方式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急统表3 (附表5)应急统表4应急统表5应急统表6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5公共服务) 冬春救助年报(初报) 1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3 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乡、镇、街道 2 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见总说明 乡、镇、街道应急统表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1 应急统表8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2 2 年报(初报、核报)应急统表9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应急统表10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冬春救助 乡、镇、街道1 7
三、调查表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 号:应急统表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灾害种类 台风编号 地震震级 灾害发生时间 灾害结束时间 受灾乡镇名称 受灾乡镇数量 受灾行政村数量 受淹乡镇名称 受淹乡镇数量 受灾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失踪人口 因灾伤病人口 其中:因灾重伤人口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其中:集中安置人口 分散安置人口 集中安置点数量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因灾死亡大牲畜 饮水困难大牲畜 农作物受灾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草场受灾面积 草场过火面积 林地受灾面积 林地过火面积 代码 乙 A01001 A01002 A01003 A01004 A01005 A01006 A01007 A01008 A01009 A01010 A01011 A01012 A01013 A01014 A01015 A01016 A01017 A01018 A01019 A01020 A01021 A01022 A01023 A01024 A01025 A01026 A01027 A01028 A01029 A01030 A01031 A01032 A01033 A01034 计量单位 丙 —— 年/号 里氏级 年/月/日/时 年/月/日 —— 个 个 —— 个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个 人 人 人 人 头只 头只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数量 1 8
续表 指标名称 甲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倒塌房屋户数 其中:倒塌农房户数 倒塌房屋间数 其中:倒塌农房间数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户数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间数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户数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间数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 受损学校数量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受损公路长度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受损市政供排水管网长度 直接经济损失 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农林牧渔业损失 工矿商贸业损失 基础设施损失 公共服务损失 其他损失
代码 乙 A01035 A01036 A01037 A01038 A01039 A01040 A01041 A01042 A01043 A01044 A01045 A01046 A01047 A01048 A01049 A01050 A01051 A01052 A01053 A01054 A01055 A01056 A01057 A01058 A01059 A01060 A01061 A01062 A01063 计量单位 丙 公顷 户 户 间 间 户 户 间 户 户 户 间 户 个 个 个 个 千米 千米 个 千米 千米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灾害种类:见附录(一)。
2.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3.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4.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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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6.受灾乡镇名称: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7.受淹乡镇名称: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口等。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以下同。
9.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0.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1.因灾伤病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其中,重伤指因灾伤病需要住院治疗才能康复,或虽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的人员。
12.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而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的人口(含非常住人口)。
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与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4.集中安置点数量、集中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安置集中搭建的帐篷区或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等集中安置场所数量,集中安置人口即集中安置点内统一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5.分散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搭建帐篷、借助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6.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
17.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统计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18.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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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统计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
19.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
20.因灾死亡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21.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骆驼(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数量。
22.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
23.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4.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粮食作物绝收面积同上。
25.草场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6.草场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草场遭受火烧的面积。
27.林地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毁损的面积。
28.林地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火烧的面积。
29.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30.倒塌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倒塌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D等级相对应。
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①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以下同。
31.严重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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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严重损坏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C等级相对应。
32.一般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一般损坏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B等级相对应。
33.直接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4.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详见附表1。 35.农林牧渔业损失:详见附表2。 36.工矿商贸业损失:详见附表3。 37.基础设施损失:详见附表4。 38.公共服务损失:详见附表5。
39.其他损失:未能包括在以上几方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逻辑关系: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1007≤A01008;A01007≥A010010;A01011≥A01012;A01011≥A01013;A01011≥A01014;A01011≥A01015;A01011≥A01016;A01011≥A01017;A01011≥A01018;A01011≥A01019;A01011≥A01021;A01011≥A01022;A01011≥A01023≥A01024;A01014≥A01015;A01016≥A01017;A01017≥A01018;A01017≥A01019;A01017=A01018+ A01019;A01018≥A01020;A01023≥A01024;A01027≥A01028;A01029≥A01030;A01027≥A01029;A01028≥A01030;A01031≥A01032;A01033≥A01034;A01036≥A01037;A01038≥A01039;A01040≥A01041;A01042≥A01043;A01044≥A01045;A01046≥A01047;A01038≥A01036;A01039≥A01037;A01042≥A01040;A01043≥A01041;A01046≥A01044;A01047≥A01045;A01057=A01058+A01059+A01060+A01061+A01062+A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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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1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表 号:应急统表1(附表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农村居民房屋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二、农村居民家庭财产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农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三、城镇居民房屋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四、城镇居民家庭财产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城镇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五、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A02001 A02002 A02003 A02004 A02005 A02006 A02007 A02008 A02009 A02010 —— A02011 A02012 A02013 A02014 —— A02015 A02016 A02017 A02018 A02019 A02020 A02021 A02022 A02023 A02024 —— A02025 A02026 A02027 A02028 A01063 计量单位 丙 —— 户 间 户 间 户 间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户 间 平方米 户 间 平方米 户 间 平方米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13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居民住宅用房和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
2.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3.本表含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在建居民住宅用房。
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计;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
5.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住房的间数和面积分别进行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
6.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倒塌居民住房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D等级相对应。
2.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严重损坏居民住房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C等级相对应。
3.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一般损坏居民住房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B等级相对应。
4.住房户数/家庭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5.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单位统计的房屋面积,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6.住房面积:指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
7.住房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农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主要统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机动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水泵等。
9.家庭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已长期不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继续用的不计入其中。主要统计家具,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音响等家电,自行车、摩托车、家用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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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财产:包括家庭装修、室内装饰品、家庭设备(除上述规定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外,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设备)等。
逻辑关系:
A02014=A02011+A02012+A02013; A02028= A02025+A02026+A02027; A01063=A02010+A02014+A02024+A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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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2农林牧渔)
表 号:应急统表1(附表2)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农业 农作物受灾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 农业经济损失小计 二、林业 草场受灾面积 草场过火面积 林地受灾面积 林地过火面积 林业草原经济损失小计 三、畜牧养殖业 因灾死亡大牲畜 因灾死亡小牲畜 因灾死亡家禽 畜牧养殖业经济损失小计 四、渔业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渔业经济损失小计 五、农村生活设施 受损村道长度 受损供水管网长度 受损供电线路长度 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六、农林牧渔业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A03001 A03002 A03003 A03004 A03005 A03006 —— A03007 A03008 A03009 A03010 A03011 —— A03012 A03013 A03014 A03015 —— A03016 A03017 —— A03018 A03019 A03020 A03021 A01064 计量单位 丙 ——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 头 头(只) 只 万元 —— 公顷 万元 —— 千米 千米 千米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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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受灾面积: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豆类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蔬菜、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青饲料、绿肥等作物(下同)。
2.农作物绝收面积: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
3.农业生产大棚: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
4.大牲畜:体型较大,须饲养2-3年以上才发育成熟的牲畜,如马、牛、驴、骡、骆驼等。 5.小牲畜: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中小型哺乳动物,主要包括猪、山羊、绵羊、兔等。 6.家禽: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禽类,主要包括鸡、鸭、鹅等。
7.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8.受损村道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村道里程。其中村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9.受损供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0.受损供电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电线路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逻辑关系:
1.A03001≥A03002,A03003≥A03004 2.A03007≥A03008,A03009≥A03010
3.A01064=A03006+A03011+A03015+A03017+A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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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3工矿商贸)
表 号:应急统表1(附表3)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工业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工业经济损失小计 二、批发和零售业 受损批发和零售网点数量 批发和零售业经济损失小计 三、住宿和餐饮业 受损住宿和餐饮网点数量 住宿和餐饮业经济损失小计 四、金融业 受损金融网点数量 金融业经济损失小计 五、工矿商贸经济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A04001 A04002 —— A04003 A04004 —— A04005 A04006 —— A04007 A04008 A01065 计量单位 丙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统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矿商贸业厂房、仓库、设备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待售商品等遭受损毁的企业和网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工业企业数量: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个数。
2.批发业: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济与代理的活动。
3.零售业: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 4.住宿业: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
5.餐饮业: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6.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 逻辑关系:
A01065= A04002+ A04004+ A04006+ A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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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4基础设施)
表 号:应急统表1(附表5)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交通运输 受损公路长度 受损铁路长度 受损水运航道长度 受损机场数量 交通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二、通信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通信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三、电力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 电力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四、水利 受损水库水电站数量 受损堤防长度 受损护岸数量 受损水闸数量 受损塘坝数量 水利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五、市政 受损市政道路长度 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 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 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 市政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六、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A05001 A05002 A05003 A05004 A05005 —— A05006 A05007 A05008 —— A05009 A05010 A05011 —— A05012 A05013 A05014 A05015 A05016 A05017 —— A05018 A05019 A05020 A05021 A05022 A01066 计量单位 丙 —— 千米 千米 千米 个 万元 —— 千米 个 万元 —— 千米 台/套 万元 —— 座 千米 处 座 座 万元 —— 千米 千米 千米 千米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市政、电力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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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说明:
1.受损公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国道、省道等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的里程。
2.受损铁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的里程。 3.受损水运航道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水运航道里程。 4.受损机场个数: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场受损个数。
5.受损通信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通信光缆和电缆遭受损毁长度。 6.受损通信基站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通信基站遭受损毁的数量。
7.受损电力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遭受损毁的长度。 8.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输电、变电、配电和各种特殊用途电气装备遭受损毁的台套数。
9.受损水库水电站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坝体、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因自然灾害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水库水电站座数。
10.受损堤防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渗水、滑坡、裂缝、坍塌、管涌、漫溢等影响防洪安全的堤防长度。
11.受损护岸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保护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 12.受损水闸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洪(潮)闸的座数。 13.受损塘坝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塘坝(含拦泥坝、淤地坝)的座数。 14.受损市政道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道路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5.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供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6.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排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7.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逻辑关系:
A01066= A05005+ A05008+ A05011+ A05017+ A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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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5公共服务)
表 号:应急统表1(附表5)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教育 受损学校数量 公共教育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二、文化体育 受损文化体育机构数量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二、医疗 受损医院数量 受损卫生机构数量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三、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 受损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公共社会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四、公共服务经济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A06001 A06002 —— A06003 A06004 —— A06005 A06006 A06007 —— A06008 A06009 A01067 计量单位 丙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 个 个 万元 —— 个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等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 2. 3. 4. 5. 6.
受损学校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高等教育、中公共教育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高等教育学校、中等教育学校、初等教受损文化体育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图书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受损医院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医院的数量。受损卫生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卫生机构
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机构的数量。
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机构的数量。 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等。
的数量。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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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等。
7. 8.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医院、卫生机构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受损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
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损毁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机构的数量。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城乡社区服务站点、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
9.
公共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机构的
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10. 公共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逻辑关系:
A01067= A06002+ A06004+ A06007+ A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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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 号:应急统表2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本级启动响应时间 本级启动响应级别 投入救灾救援力量 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专业抢险救援力量 军队武警 社会应急力量 干部群众 其他 本级财政已安排救灾资金 本级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 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 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 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 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本级搭建的帐篷数量 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 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代码 乙 A07001 A07002 A07003 A07004 A07005 A07006 A07007 A07008 A07009 A07010 A07011 A07012 A07013 A07014 A07015 A07016 A07017 A07018 A07019 计量单位 丙 年/月/日/时/分 级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顶 套 个/件/台/套 顶 套 个/件/台/套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本级启动响应时间: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2.本级启动响应级别: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按照I级、II级、III级、IV级形式填写。
3.投入救援力量: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时,投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武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干部群众、社会力量等人数。
4.本级财政已安排救灾资金:指本级政府财政列支的用于本地区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资金数额。 5.本级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6.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接收的来自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向本地区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数额。
7.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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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帐篷数量(不包括上、下级安排)。 9.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衣被数量(不包括上、下级安排)。 10.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不包括上、下级安排)。
11.本级搭建的帐篷数量: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搭建的帐篷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12.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发放的衣被数量(包括上级下发的)。 13.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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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 号:应急统表3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灾害种类 台风编号 地震震级 受灾乡镇名称 受灾乡镇数量 受灾行政村数量 受淹乡镇名称 受淹乡镇数量 受灾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失踪人口 因灾伤病人口 其中:因灾重伤人口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因灾死亡大牲畜 饮水困难大牲畜 农作物受灾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草场受灾面积 草场过火面积 林地受灾面积 林地过火面积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倒塌房屋户数 其中:倒塌农房户数 倒塌房屋间数 其中:倒塌农房间数 代码 乙 B01001 B01002 B01003 B01004 B01005 B01006 B01007 B01008 B01009 B01010 B01011 B01012 B01013 B01014 B01015 B01016 B01017 B01018 B01019 B01020 B01021 B01022 B01023 B01024 B01025 B01026 B01027 B01028 B01029 B01030 B01031 B01032 B01033 B01034 计量单位 丙 —— 年/号 里氏级 —— 个 个 —— 个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头只 头只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户 户 间 间 数量 1 25
续表 指标名称 甲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户数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间数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户数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间数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 受损学校数量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受损公路长度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受损市政供排水管网长度 直接经济损失 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农林牧渔业损失 工矿商贸业损失 基础设施损失 公共服务损失 其他损失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代码 乙 B01035 B01036 B01037 B01038 B01039 B01040 B01041 B01042 B01043 B01044 B01045 B01046 B01047 B01048 B01049 B01050 B01051 B01052 B01053 B01054 B01055 B01056 B01057 B01058 计量单位 丙 户 户 间 户 户 户 间 户 个 个 个 个 千米 千米 个 千米 千米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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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附表1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表 号:应急统表3(附表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农村居民房屋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二、农村居民家庭财产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农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三、城镇居民房屋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四、城镇居民家庭财产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城镇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五、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B02001 B02002 B02003 B02004 B02005 B02006 B02007 —— B02008 B02009 B02010 B02011 —— B02012 B02013 B02014 B02015 B02016 B02017 B02018 B02019 B02020 B02021 —— B02022 B02023 B02024 B02025 B01063 计量单位 丙 —— 户 间 户 间 户 间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户 间 平方米 户 间 平方米 户 间 平方米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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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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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附表2农林牧渔)
表 号:应急统表3(附表2)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农业 农作物受灾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 农业经济损失小计 二、林业 草场受灾面积 草场过火面积 林地受灾面积 林地过火面积 林业草原经济损失小计 三、畜牧养殖业 因灾死亡大牲畜 因灾死亡小牲畜 因灾死亡家禽 畜牧养殖业经济损失小计 四、渔业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渔业经济损失小计 五、农村生活设施 受损村道长度 受损供水管网长度 受损供电线路长度 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六、农林牧渔业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B03001 B03002 B03003 B03004 B03005 B03006 —— B03007 B03008 B03009 B03010 B03011 —— B03012 B03013 B03014 B03015 —— B03016 B03017 —— B03018 B03019 B03020 B03021 B01064 计量单位 丙 ——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 头 头(只) 只 万元 —— 公顷 万元 —— 千米 千米 千米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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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附表3工矿商贸)
表 号:应急统表3(附表3)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工业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工业经济损失小计 二、批发和零售业 受损批发和零售网点数量 批发和零售业经济损失小计 三、住宿和餐饮业 受损住宿和餐饮网点数量 住宿和餐饮业经济损失小计 四、金融业 受损金融网点数量 金融业经济损失小计 五、工矿商贸经济损失合计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统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矿商贸业厂房、仓库、设备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待售商品等遭受损毁的企业和网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3
代码 乙 —— B04001 B04002 —— B04003 B04004 —— B04005 B04006 —— B04007 B04008 B01065 计量单位 丙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30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附表4基础设施)
表 号:应急统表3(附表4)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交通运输 受损公路长度 受损铁路长度 受损水运航道长度 受损机场数量 交通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二、通信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通信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三、电力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 电力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四、水利 受损水库水电站数量 受损堤防长度 受损护岸数量 受损水闸数量 受损塘坝数量 水利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五、市政 受损市政道路长度 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 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 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 市政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六、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B05001 B05002 B05003 B05004 B05005 —— B05006 B05007 B05008 —— B05009 B05010 B05011 —— B05012 B05013 B05014 B05015 B05016 B05017 —— B05018 B05019 B05020 B05021 B05022 B01066 计量单位 丙 —— 千米 千米 千米 个 万元 —— 千米 个 万元 —— 千米 台/套 万元 —— 座 千米 处 座 座 万元 —— 千米 千米 千米 千米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市政、电力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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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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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附表5公共服务)
表 号:应急统表3(附表5)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一、教育 受损学校数量 公共教育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二、文化体育 受损文化体育机构数量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二、医疗 受损医院数量 受损卫生机构数量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三、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 受损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公共社会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四、公共服务经济损失合计 代码 乙 —— B06001 B06002 —— B06003 B06004 —— B06005 B06006 B06007 —— B06008 B06009 B01067 计量单位 丙 —— 个 万元 —— 个 万元 —— 个 个 万元 —— 个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等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5
33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 号:应急统表4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本级启动响应次数 其中:Ⅰ级响应次数 Ⅱ级响应次数 Ⅲ级响应次数 Ⅳ级响应次数 投入救援力量 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专业抢险救援力量 军队武警 社会应急力量 干部群众 其他 已救助人口 需重建住房户数 其中:已重建住房户数 需重建住房间数 其中:已重建住房间数 需维修住房户数 其中:已维修住房户数 需维修住房间数 其中:已维修住房间数 本级财政已安排救灾资金 本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其中:已支出应急生活补助资金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 下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其中:已支出应急生活补助资金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 代码 乙 B07001 B07002 B07003 B07004 B07005 B07006 B07007 B07008 B07009 B07010 B07011 B07012 B07013 B07014 B07015 B07016 B07017 B07018 B07019 B07020 B07021 B07022 B07023 B07024 B07025 B07026 B07027 B07028 B07029 B07030 B07031 B07032 B07033 B07034 计量单位 丙 次 次 次 次 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 户 户 间 间 户 户 间 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量 1 34
续表
指标名称 甲 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 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 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 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 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本级搭建的帐篷数量 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 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代码 乙 B07035 B07036 B07037 B07038 B07039 B07040 B07041 B07042 计量单位 丙 万元 万元 顶 套 个/件/台/套 顶 套 个/件/台/套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本级启动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次数。对于一次灾害过程启动多级应急响应的,应分别计次数。
2.Ⅰ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3.Ⅱ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4.Ⅲ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5.Ⅳ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6.投入救援力量:指本年度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时,投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社会力量等人数。
7.己救助人口: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得到应急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恢复重建补助、旱灾救助等各类生活救助的人员总数。不包括冬春救助人数。
8.需重建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重建的家庭数量。
9.已重建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重建的家庭数量。
10.需重建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重建的房屋间数。
11.已重建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重建的房屋间数。
12.需维修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维修的家庭数量。
13.已维修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维修的家庭数量。
14.需维修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维修的房屋间数。
15.已维修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维修的房屋间数。
16.本级财政已安排救灾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财政列支的用于本地区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资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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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包括冬春救助资金。
17.本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18.下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年度下级各级政府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出之和。其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不统计下级指标;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该地(市)所辖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该省所辖地(市)级、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
19.已支出应急生活救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受灾人员应急生活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解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0.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指本年度已经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问金。
21.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2.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人员维修损坏房屋的资金数额。
23.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帮助因旱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4.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已接收的来自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向本地区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数额。
25.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26.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帐篷数量。 27.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衣被数量。
28.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29.本级搭建的帐篷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搭建的帐篷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30.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发放的衣被数量(包括上级下发的)。
31.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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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表 号:应急统表5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是否为山区 城镇人口 乡村人口 儿童人数(0-14岁) 老年人数(65岁及以上) 城镇住户 农村住户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钢混结构比例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砖混结构比例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砖木结构比例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其他结构比例 常用耕地面积 填报说明:
代码 丙 B08001 B08002 B08003 B08004 B08005 B08006 B08007 B08008 B08009 B08010 B08011 B08012 计量单位 乙 —— 人 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数量 1 人 人 户 户 —— —— —— —— 公顷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崎岖的高原。
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乡村人口:指居住在农村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儿童人数:年龄在14岁以下的全部常住人口。 老年人数: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全部常住人口。 城镇住户:指城镇常住户。 农村住户:指农村常住户。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钢混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钢混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砖混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砖混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10.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砖木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砖木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数的比例。
11.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其他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土木结构房屋、木结构、石砌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数的比例。
12. 常用耕地面积: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土地。在统计口径上包括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和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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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处于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内但临时耕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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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表 号:应急统表6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需救助人口 其中:需口粮救助人口 需衣被救助人口 需取暖救助人口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代码 乙 C01001 C01002 C01003 C01004 C01005 C01006 C01007 计量单位 丙 人 人 人 人 人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
2.需口粮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需衣被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需取暖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之外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计划安排的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
7.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指本级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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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表 号:应急统表7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 已救助人口 其中:已口粮救助人口 已衣被救助人口 已取暖救助人口 已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代码 乙 C02001 C02002 C02003 C02004 C02005 C02006 C02007 C02008 C02009 计量单位 丙 年/月/日 —— 人 人 人 人 人 万元 万元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已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已口粮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已衣被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已取暖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已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之外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
7.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上级各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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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表 号:应急统表8
填报单位(盖章):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乡(镇、街道、苏木)_行政村(社区)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死亡/失踪 死亡失踪地点 死亡失踪时间 死亡失踪原因 灾害种类 抚慰金发放金额 抚慰金发放形式 领款人姓名 领款人身份证号 领款人联系方式 领款人住址 与死亡失踪人员关系 代码 乙 D01001 D01002 D01003 D01004 D01005 D01006 D01007 D01008 D01009 D01010 D01011 D01012 D01013 D01014 D01015 D01016 D01017 D01018 计量单位 丙 —— —— 岁 —— —— —— 1/2 —— 年/月/日 —— —— 元 —— —— —— —— —— ——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姓名: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户口本上的姓名。 2.性别: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性别。 3.年龄: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年龄。 4.民族: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口户口本上的民族。
5.户口所在地:指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6.身份证号码: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 7. 死亡/失踪:死亡标1,失踪标2
8.死亡失踪地点:指人员因灾死亡或失踪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组(自然村)。
9.死亡失踪时间:指人员因灾死亡或失踪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等。
10.死亡失踪原因:指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直接原因。死亡失踪原因可以多选。死亡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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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包括:(1)江河洪水冲淹,指因江河洪水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2)山洪冲淹,指因山丘区洪水直接冲淹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3)滑坡,指因山体滑坡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4)泥石流,指因泥石流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5)房屋倒塌,指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倒塌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6)构筑物倒塌,指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等构筑物倒塌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7)落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直接人员落水溺死或失踪;(8)高空坠物,指因强风、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导致建筑物的悬挂物、外层建筑材料、缺陷装饰品、搁置物等脱落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9)雷击,指因雷电造成人员死亡;(10)雪崩,指因雪崩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11)高温,指因连续高温热浪超过人体的耐受极限,导致人员死亡;(12)低温,指因连续寒潮低温导致人员死亡;(13)树木倒压,指因强风、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导致树木倒伏造成人员死亡;(14)救灾救援,指在开展救灾救援时造成的工作人员死亡;(15)船只倾覆:海上船只遇险造成人员死亡失踪;(16)其他:指除上述原因外,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填报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原因
11.灾害种类: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质灾害、台风灾害、地震灾害、风雹灾害、雪灾、低温冷冻灾害、沙尘暴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海洋灾害、农业生物灾害、林业生物灾害等。
12.抚慰金发放金额:指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慰问金的数额。 13.抚慰金发放形式:包括①现金;②一卡通。可填写序号。 14.领款人姓名: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姓名。
15.领款人身份证号: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
16.领款人联系方式: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17.领款人住址: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18.与死亡失踪人员关系:指抚慰金领取人员与死亡失踪人员的亲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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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表 号:应急统表9
填报单位(盖章):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乡(镇、街道、苏木)_行政村(社区)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户主联系方式 家庭类型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住房间数 房屋结构 受灾时间 灾害种类 倒塌住房间数 严重损坏住房间数 一般损坏住房间数 恢复重建资金发放金额 恢复重建其他投入折款 恢复重建资金发放形式 代码 乙 D02001 D02002 D02003 D02004 D02005 D02006 D02007 D02008 D02009 D02010 D02011 D02012 D02013 D02014 D02015 D02016 计量单位 丙 —— —— —— —— 人 —— 间 —— 年/月/日 —— 间 间 间 万元 万元 ——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户主姓名:指户籍上的户主姓名。 2.身份证号:指户主的身份证件号码。
3.户主联系方式:指户主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4.家庭类型包括: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他困难户、一般户等四种类型。
5.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6.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7.住房间数:指家庭用于居住的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8.房屋结构:包括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含土木结构、木结构、石砌结构等)四种类型。
9.受灾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10.灾害种类: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质灾害、台风灾害、地震灾害、风雹灾害、雪灾、低温冷冻灾害、沙尘暴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海洋灾害、农业生物灾害、林业生物灾害等。
11.倒塌住房间数:指家庭住房中倒塌房屋的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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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12.严重损坏住房间数:指家庭住房中严重损坏房屋的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13.一般损坏住房间数:指家庭住房中一般损坏房屋的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14.恢复重建资金发放金额:指受灾地区政府发放给受灾家庭的恢复重建资金数额。
15.恢复重建其他投入折款:指受灾家庭房屋在重建或修复过程中,由政府投入的人工、材料等非资金类救助的折款。
16.恢复重建资金发放形式:包括现金、一卡通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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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表 号:应急统表10
填报单位(盖章):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乡(镇、街道、苏木)_行政村(社区) 批准文号:国统制 年 月 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甲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户主联系方式 家庭类型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需救助人口 已发放救助款 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 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代码 乙 D03001 D03002 D03003 D03004 D03005 D03006 D03007 D03008 D03009 D03010 计量单位 丙 —— —— —— —— 人 —— 人 元 元 —— 数量 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家庭类型: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他困难户、一般户等四种类型。
2.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3.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4.需救助人口:指本家庭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已发放救助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家庭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资金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家庭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救助物资折款金额(含非常住人口)。
7.救助资金发放形式:包括现金、一卡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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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录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干旱灾害: 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2.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暴雨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山区洪水: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冰凌洪水: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冰坝拦截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雍高,当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融雪洪水: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风力达蒲福风级8级(平均风速17.2~20.7米/秒)或以上的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的程度,造成作物减产甚至绝收,或因气温较低造成结冰凝冻,造成电网、交通中断,严重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防汛抗旱)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灾害。
6.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1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地震灾害: 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9.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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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中或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10.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在海上或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亚灾种。
风暴潮: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4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海冰灾害: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和设施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海啸: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1.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12.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1.报送内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坏情况、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等,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报送灾情所使用的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可参考制度正文第三部分相关内容。
2.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援救灾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文字说明。
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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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社区)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该指标的峰值。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在初报、续报、核报时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3)年报。
反映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行政村(社区)应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将年报(初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10月10日前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年报(核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次年1月5日前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
每年9月下旬开始,行政村(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
在下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期间,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行政村(社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5月20日(一季作物区7月20日)前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5月25日(一季作物区7月25日)前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汇总《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6月份(一季作物区为8月份)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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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
乡(镇、街道)向县级上报灾情时,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上报。
4.报送人员。
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社区灾害信息员。 (三)附则。
1.应急管理部建立灾情统计评估和通报制度,对各地报灾情况进行监督。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统计、核定、报告灾情的,予以表扬;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2.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应急管理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3.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4.本制度发至乡(镇、街道)级。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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