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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材料采购合同

2022-02-17 来源:我们爱旅游

  买方合同号:HNCJH060 卖方合同号:

  华润水泥(南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4000t/d)

  采购合同

  材料名称:

  买方:华润水泥(南宁)有限公司 卖方:

  签约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约日期:

  第一条 材料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总值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 整)的材料,其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总价等如下表所列。该合同价格为货交目的地价格, 该价格包括了材料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费、保险费、税金、技术服务的价格和费用,本合同分项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不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各种因素影响。

  第二条 货款支付

  1、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转帐方式进行支付。

  2、预付款: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经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即¥×万元整(大写:×整)支付给卖方;

  3、交货付款

  在合同货物交付完毕且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即¥×万元整(大写:×整)支付给卖方:

  A. 买方签字的收货收据一份。

  B. 装箱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C. 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并加盖卖方公章,原件十份;工厂的`质检记录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D.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即¥万元整(大写: ),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且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10日内支付给卖方:

  A. 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货物质量保证验收证书一份;

  B. 双方签署的相关索赔协议一份(存在索赔情况时);

  C. 争议仲裁书或裁决书(存在争议并提出仲裁或提起诉讼时);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即¥ 万元整(大写: )。 履约保证金应为以下任何一种形式:

  A.由卖方银行,按附件1格式出具的银行不可撤消的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B.银行本票、或保兑支票、或现金。

  2、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

  3、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全部到达交货地点且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60日。

  第四条 质量要求(略)

  第五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1、产品包装要求:

  A、包装标准应满足JB/ZQ4286《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B、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卖方应承担责任并在24小时内明确答复及时给予解决,如果卖方24小时内不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并且因此造成的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C、卖方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起吊部位标志和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图形标识(如向上、防水等标识)等;

  D、产品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体件和易变形产品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

  E、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2、包装费用:包装物由卖方负责供应,不回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第六条 交货

  1.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2.交货地点: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买方工厂 。

  3.交货日期: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合同货物交付完毕。

  4.运输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收费。

  5.卖方应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5日,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尺寸、运输方式、发运时间及预计到货时间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6. 在合同货物装运后,卖方应立即向买方特快专递或随车携带出厂质量检验证书、进口件的原产地证明,以及装箱单各一份副本。

  第七条 验收

  1、验收标准:按下列先后顺序选择

  A、国家现行标准;

  B、行业现行标准;

  C、买方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

  D、卖方产品设计及制度标准。

  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3、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货物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双方签署开箱检验备忘录,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3日内,卖方代表未到买方现场,视同卖方同意买方自行开箱检验,买方签署的开箱检验备忘录,仍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4、如果在保证期满前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归咎于卖方的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性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5、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在产品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投入使用后一年内提出异议。

  第八条 技术资料提交

  1.卖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交所供应的货物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外形尺寸、材质、机械性能、化学成分、使用的标准、使用手册、必要的图纸等,一式四份。

  2.交货时提供:

  A.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并加盖卖方公章,原件十份;

  B.制造工厂的尺寸、材质、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质检记录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C.注明货物名称、装运重量、数量、日期的装箱明细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D.进口件的原产地证明;

  E.买方认为必要的图纸(如有);

  F.卖方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的责任:

  (1)卖方提供的货物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如下规定的任意或全部救济方式:

  A.买方同意利用者,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货物进行降价。

  B. 拒收货物,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合同货物总价款和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全部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必需的其它费用。

  C.卖方应包退、包换,用全新的、质量符合要求的货物替换,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买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买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买方需要而卖方不能交货,则卖方应付给买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每逾期一周卖方应按逾期货物金额百分之一 ( 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违约金可以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货物的义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其它无论何种原因引起延迟交货均按此条款处罚。

  (4)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后35日内仍未能交付全部或部分材料,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2.买方违约的责任:

  (1)买方如中途退货,卖方不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

  (2)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到货款,每逾期一周卖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百分之一 ( 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延迟支付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5%)。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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