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银行工作证明模板

2022-01-19 来源:我们爱旅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xx年底前取消。

  二、清理职责

  全省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州)、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主管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证明事项由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机构改革后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xx年8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梳理涉及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及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专班。

  (二)集中审查阶段(20xx年9月15日前)。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抽调相关部门、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审核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三)审定上报阶段(20xx年9月30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与各地各部门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我省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司法部。

  (四)公布运行阶段(20xx年12月31日前)。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启动相关修订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于20xx年7月25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