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由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
小区内的空地上,时不时有摊位在做生意;小区建筑的外墙和电梯里,挂上了各式各样的广告;小区公共通道上,有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这部分收入怎么办,一直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共有部分管理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物管企业付出了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参与立法调研的邱旭瑜律师说,根据多方调研,各方都能接受的观点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入与业委会分成。至于如何分,律师建议是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成。同时,收入的使用也应有明确规定,用于小区的公共建设和文化建设,弥补专项维修基金不足等。对于收入多的,也可适当考虑减免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这个建议,与市住建局的想法不谋而合。根据该局正在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由业主大会约定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未有约定的,所得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七成,其余可以补贴物业服务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