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政策及各项配套文件,保证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医保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依法依规按照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合理收住院,不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
(三)如实将参保人员的所有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及时上传。
(四)不未经批准,私自同意其他机构(包括未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分支机构)以本机构名义进行医保结算。
(五)不擅自改变医保服务范围,将本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部分科室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六)不对医保政策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宣传。
(七)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做到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重复收费、不套用项目收费、不挂床办理住院手续、不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
(八)严格遵守医保支付范围规定,不将医保支付范围规定的禁止情形串换入医保支付范围。
(九)自觉依法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费用审核、定期考核、资料调取等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自觉依法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并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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