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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健身房摔伤谁承担责任是如何去规定的

来源:我们爱旅游

顾客在健身房摔伤,承担责任如下:

1、如果是因为自己使用器械不正确,不听健身房的人员指导的方法锻炼,健身房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因为健身房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健身器材不合格,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健身房跑路了消费者怎么办

健身房跑路了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反应;

2、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媒体反映,请求媒体出面报道调解退款事宜;

3、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以搜集相应证据及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剩余未消费金额。

一、健身房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诈骗罪的具体处罚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疫情期间健身房不开门应该延期么

疫情期间健身房不开门应该延期。在疫情期间健身房停业,没有去健身,双方均没有违约,此时,健身房虽然适用不可抗力,但应当分担健身者的损失,或减少价款,或延长健身卡的时间。就延长健身卡使用时间的起算日期,延长到哪一天,应结合不同省市疫情防控程度、行政政策的内容和时间具体确定。

三、健身房协议约定不退款会有法律效力吗?

不合法。健身房应按照实际履行的情况要求退款。健身房年卡应该是让消费者某段时间之内,到健身房健身。假设消费者办卡,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这整个期间都可以去健身房。如果消费者中途反悔了,比如6月份就觉得坚持不下去不想练了,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健身房应该退还后半年的费用,当然健身房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违约金,但终归是要退,不可以强买强卖余下半年的健身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