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通常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对于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我国的《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要式为要件的有遗嘱行为的书面形式、婚姻行为的登记形式等。
明确的规定了遗嘱行为的书面形式。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形式或曰一定的外观,否则不足以被外人所知晓。法律行为的外观,可以是言语、书面、视听资料抑或是行为动作,比如在某些边远山区的牲畜交易中,就是单纯地通过各种约定俗成的动作来完成的。法律行为无论采取何种外观,都应完整明确地表述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不应残缺不全。但是就实质而言,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范畴,或曰意思自治,在合同中即谓合同自由。
自由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的创设依当事人自主自愿。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借助于法律行为,其内容的表达应明确完整,但不应对其苛求完美。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时间仓促、路途遥远、知识欠缺或其它可原谅的疏忽导致形式上的缺失,也应根据诚信原则、交易惯例、或者特定的情势探求其真意,合理地推定成立。在某些情况下,还应依补充性法律规范予以补救。例如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的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根据相应的法律予以补救。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尊重当事人意思就尤为重要。这也是和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本旨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说,一般而言,要式或要件并非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现代民法也强调方式自由之宗旨,对于法律行为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只要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并且其意思表示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原则上可采取其意欲的任何形式,法律上不加干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