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具体收费细则。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人数每人每月2元。宾馆、医院病床每床每月2元。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费,具体标准根据面积不同而定。摊位、建筑垃圾、渣土按实际量收费。城管部门清运每吨30元,自行清运每吨5元。
法律分析
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
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100㎡--200㎡(含200㎡)0.80元/月.㎡;200㎡--500㎡(含500㎡)0.70元/月.㎡;500㎡--1000㎡(含1000㎡)0.60元/月.㎡;1000㎡以上0.50元/月.㎡。
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200㎡-500㎡(含500㎡)0.50元/月.㎡;500㎡--1000㎡(含1000㎡)0.40元/月.㎡;1000㎡以上0.30元/月.㎡。
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100㎡--200㎡(含200㎡)0.40元/月.㎡;200㎡--500㎡(500㎡)0.30元/月.㎡;500㎡以上0.20元/月.㎡。
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
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
结语
根据以上征收标准,我市的垃圾处理费按照不同情况逐步核定,以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对于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机关单位等不同群体,收费标准有所区别。同时,各类经营场所和市场的收费也根据营业面积或摊位数量进行计算。对于建筑、装修垃圾和渣土的处理费用,则根据实际垃圾量进行收取。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保障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