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要思想是,对于因错误拘留、逮捕和判刑等行为或事实导致受害人名誉权或荣誉权受损的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这一法条适用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错误行为,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行政赔偿适用行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了受害人名誉权或荣誉权的损害,那么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这里并不是单指错误拘留的,还包括错误逮捕和判刑的。
这一法条是指错误拘留、逮捕和判刑的行为或事实如果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指不用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公安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国家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法院公布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42.3元。
错误刑事拘留的处理
参见
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
但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拓展延伸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而刑事赔偿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犯,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这两种赔偿方式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在行政赔偿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而在刑事赔偿中,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在赔偿范围上,行政赔偿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刑事赔偿则针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程序中重要的两种方式。在具体的赔偿过程中,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以维护自身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结语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了受害人名誉权或荣誉权的损害,那么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这一法条不仅指错误拘留,还包括错误逮捕和判刑。受害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时,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非向侵权行为机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拘留所条例(2012-02-23)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拘留所条例(2012-02-23)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