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财产举证,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来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满足财产主体、取得时间和财产来源等条件。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结成的事实婚姻未得到法律认可,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离婚的财产如何举证
夫妻离婚时,向法院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的,起诉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实际中,夫妻共同财产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主体
为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并且,因为当前难以认定事实婚姻,所以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旦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财产取得时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如果是在婚前,那么即不属于。所以,以夫妻名义同居取得的财产,其实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3、财产来源
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夫妻名义同居,以下即为同居财产: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根据以上,以夫妻名义同居取得的财产,如果结成的事实婚姻未得到法律认可,比如一般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结成的事实婚姻将难以被认可,所以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夫妻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来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满足具体条件,包括财产主体、财产取得时间和财产来源等。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未得到法律认可,那么该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举证和认定财产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