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2.结果加重犯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这里的导致重伤、死亡只能是虐待行为本省导致的,果是故意伤害重伤、死亡的情形,则应当另外定罪、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