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企业必须为上市公司,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等条件。
法律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