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残疾儿童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审查
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
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残疾儿童有哪些要求
1.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