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公告登报几天生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