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按照不同土地类型和产值进行计算,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农作物产值和房屋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进行计算。若补偿费无法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各项补偿费用除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外,由政府与乡村商定处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就业安排。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权益。根据不同土地类型和用途,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差异,以保证公平合理。同时,对于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也有明确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对于无法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农民,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此外,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也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