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清偿顺序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律主观:

一、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会在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之后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参照适用 前款规定。
二、申请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书证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 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抵押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2、抵押权登记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