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有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构成产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这表明产品是生产活动的产出物,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产品;(
2)用于销售,这表明了生产产品的目的,即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销售形式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进入消费领域。“用于销售”的产品生产目的并不表示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是产品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从外延上说,建设工程不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产品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产品。所谓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须有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财产损害不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的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致人伤残以及精神损害。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通常由受害人承担;因为作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发生产品责任的根据,而受害人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中,受害人只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消费或使用以及损害事实是在缺陷产品被消费或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那么,依相当因果关系说,就应当认定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成立,除非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举出有力的反证来推翻因果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