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包括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定数量的个人信息、违法所得金额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根据程序的不同而定,但一般应在三到六个月内审结。尽管我国已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个人信息泄漏问题仍然严重,保护度有待加强。
法律分析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是什么?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接到起诉书副本后10天就开庭了。
现在我国的法律上已经没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了,最新的法律制度当中将其修改成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是我国有关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度并不是像法律制度规定的那样,民众在网络上几乎毫无隐私可言,这些隐私泄漏的渠道也很复杂。
结语
尽管我国法律已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存在问题。网络时代,隐私泄漏的渠道复杂,民众的个人信息难以得到充分保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维护公民的权益和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