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委托书需要公证。
房产买卖过户委托书是指受托人依据公证机关出示的房产委托公证书,即可以房产权人的名义顺利地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事务或实施与该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房产委托书经过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无效委托或假委托等现象的发生,并防止因为委托代理权而引起的不必要纠纷。因此,有关的部门为了保障房产权人的利益,坚决要房产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公证,才认可委托书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办理收房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
委托公证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公证的好处有以下两点: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并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