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