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万元):
1. 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
2. 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
3.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